裁判要旨
一审庭审录像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当事人申请调取庭审录像拟证明鉴定意见受胁迫的,法院不予支持。除申请调取庭审录像外,未提供其他新证据佐证的,不构成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争议焦点
一审庭审录像是否属于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能否作为推翻原判决的依据?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川越公司申请调取一审庭审录像作为新证据,拟证明案涉鉴定意见系受昭化区政府胁迫而作出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首先,一审庭审录像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其次,一审系依据川越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建安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第三,一审庭审录像并不能证明案涉鉴定意见系受昭化区政府胁迫而作出的。第四,川越公司除申请调取一审庭审录像外,并未提供其他新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案不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庭审录像不属于再审新证据的认定规则,强调新证据须符合法定形式。它有助于防止当事人以调取庭审录像为由拖延诉讼,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对类案裁判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及庭审录像的证据属性。
首先,关于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再审新证据须符合法定形式,且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其次,关于庭审录像的证据属性。庭审录像是人民法院对庭审过程的记录,其功能在于保障庭审的公开、透明,便于当事人查阅和监督。庭审录像本身并非独立的证据类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当事人若认为庭审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错误,应通过其他途径主张,如申请再审时提供其他新证据。
再次,关于本案的处理。川越公司申请调取一审庭审录像作为新证据,拟证明案涉鉴定意见系受昭化区政府胁迫而作出的。但一审庭审录像并不能证明案涉鉴定意见系受昭化区政府胁迫而作出的。且一审系依据川越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建安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川越公司除申请调取一审庭审录像外,并未提供其他新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案不存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最后,本案裁判体现了对再审新证据认定规则的严格适用,强调庭审录像不属于新证据。这有助于防止当事人以调取庭审录像为由拖延诉讼,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保障司法权威和诉讼效率。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88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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