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六安钢铁没有执法权——扣下整车30余吨废钢、再罚10万元,这两件事它一件都无权自己做。
事情本身不复杂:2026年8月30日,货主谷友亮从江西九江都昌县一家拆船厂采购了一批废钢,运到安徽六安钢铁控股集团,31日上午卸货时,其中一车货里发现一枚疑似炮弹的物品。钢厂报警后物品被霍邱县马店派出所带走封存,同时提出要罚没这整车30余吨废钢、再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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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中检出的锈蚀疑似炮弹放置在泥土地上
僵持期间,和他一起运到的另外两车没问题的废钢,货款也被扣了——两车共15.9万元,只结算了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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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和没收,法律只交给三类主体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明确列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而谁能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七、十九、二十条划了三条路,且只有三条: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书面委托的组织,且该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还须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六安钢铁三条路一条都走不上——它是钢厂,是经营性市场主体,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也不具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第二十条写得尤其直白: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则规定,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就实施处罚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更进一步: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企业没有罚款权"也不是什么新鲜结论。2026年5月,四川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答复过类似争议:企业没有罚款的权利;律师尤金堂则进一步指出,即便内部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罚款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快递驿站自行给消费者开"未出库罚款",邮政管理局的答复同样是——驿站无执法权,严禁罚款。
合同里写了,也不一定算数
本案中钢厂拿出来的依据,是一张废钢品名和价格表,表格下方标红写着"货物中含有……各类型炮弹易燃易爆物扣罚供方10万元/枚,并没收整车废钢"。
这件事要拆成几层看。
一是条款本身的效力。这是钢厂单方提供、货主从未参与订立的格式条款,内容是拿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的处罚权当合同条款用。律师的意见是,这类明显加重供货一方责任的条款,若交易达成前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是这个条款是不是"事先约定"。谷友亮说这张表格他此前没见过,是事发后中间人发给他的截图;户头公司业务员范先生的说法是"向钢厂送货的货主都会看到价格表"。目前双方各执一词,钢厂方尚未公开回应,这一环的事实还没核清。
三是即便条款有效,也管不到另外两车。被扣的10余万元来自两车没有检出任何问题的废钢,和那枚疑似炮弹没有半点关系。
四是钢厂真正能主张什么。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波律师的说法很明确:即便废钢里确实混有危险物品,钢厂的合理维权路径也应该是拒收涉事货物、就自身实际损失向合作方追责,而不能自行扣押全部货物、设置高额惩罚性款项。
类似的事,最后都走了民事诉讼
这不是第一起。2025年10月,河北邯郸的废品收购商张瑞井把35.77吨铁丝压块送到赤峰中唐特钢,卸货后被检出掺了土和垃圾,钢厂把整车货全部没收,还开出一张1000元的罚款单。她的质疑几乎一模一样:"中唐特钢不是执法机构,有什么权利扣押我的货?
"当地警方的处理是组织双方协商未果,建议走司法程序;熟悉合同法的律师意见是,钢厂并非执法单位,仅为法人主体,无权暂扣或者没收他人财物,即使所供产品不合格也应该退还,拒不退还的,货主可以起诉主张。
和这个先例比,六安这单还卡在更靠前的一步:那枚疑似炮弹的鉴定结果至今没出来。10月10日霍邱县马店派出所民警的说法是,物品已进入鉴定程序,需由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引爆之后出鉴定报告,什么时候有结果尚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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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炮弹尾部关键细节的特写画面
连"这到底是不是炮弹"这个前提都没有定论,罚没的正当性更无从谈起。
还要分清的是,真正有权处置疑似爆炸物品的是公安机关。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口径很清楚——收购废旧金属不得收购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违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并处罚款;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或疑似爆炸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这些权限专属公安,从未以任何形式转授给用钢企业。
至于那两车没检出问题的废钢,货主可走的路是民事诉讼:主张返还被截留的货款;维权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食宿等实际支出,也可以根据举证情况一并主张赔偿。
还有几件事没有落地
- 疑似炮弹的官方鉴定结果尚未出具,物品是否属于法定管制的爆炸物品仍是待确认事实,公安部门对该物品的最终处置结论也尚未形成。
- "罚没整车+10万元罚款"这张价格表条款,究竟有没有在交易达成前向谷友亮提示说明,目前只有中间商一方的说法,钢厂方尚未公开回应。
- 公开报道中还没有一起同类纠纷走到法院判决:赤峰中唐特钢案停在警方"协商未果、建议诉讼",六安这单停在镇政府协调无果、鉴定未出。
- 但纸面上的口径是一致的——普通经营性企业不具备行政处罚权限,高额罚没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货主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被扣货款、返还未涉事货物,获得支持的概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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