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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江必新一篇题为《》的长文在“中国法律评论”公众号网络首发,将刊于该刊2026年第5期“特稿·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栏目。作者现为湘潭大学相关课题组首席专家,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是行政法学界横跨实务与学理的代表人物。这篇近三万字的论文出手,正值“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成为法学界头号议题的当口,其分量与象征意义都不容忽视。
行政法学谈“自主”,有格外具体的语境。中国行政法重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裁量、合法性审查等核心概念尽数借自德日,九十年代后又引入英美正当程序与规制理论。这套外来框架在法治空白期居功至伟,但当党政统筹、综合执法、复议改革、数字政府等本土制度大量涌现之后,“以西释中”的解释失灵日益明显。对移植依赖的反思,学界其实早已开始,从罗豪才倡导平衡论以调和控权与管理之争,到服务行政论、软法论与行政过程论的相继出场,摆脱域外范式的尝试从未间断。江文的抱负在于为散落多年的本土化努力做一次“总装”,给出完整的体系方案而非又一部概论。
文章先以四阶段重述学科史,从奠基移植、反思调适、自觉建构到体系兼容基本定型。分期干净利落,也基本符合学界的集体记忆。当然,阶段划分总是后见之明,比如反思与移植在很长时间里并行不悖,自觉建构的起点是否该从十八大算起,也可再斟酌。但这类叙事服务于论证,属于可接受的学术策略。
重头戏是“六层十六项”的谱系建构。顶层统领是党的领导与党规国法统一论,往下依次铺展法治政府主体工程、有为政府与积极监督辩证统一等四项价值基座理论,政府治理体系与多元体系化兼容两项制度框架理论,执法四维统一、行政协议、裁量权规制三项行为理论,复议主渠道与诉讼多元功能两项救济理论,再加上数字政府、公益诉讼、基层共治、涉企法治四项前沿理论。文章由此归纳出六大创新优势,核心意思是说本土体系已经完成了对域外二元对立、司法中心、消极控权范式的整体超越。
其中最见理论锋芒的,是对司法中心范式的正面解构。域外公法传统上以司法审查为法治枢纽,文章则把法治政府置于主体工程的位置,强调行政权的主动治理与事前规制功能,这实际是有为政府论在部门法层面的展开。复议主渠道理论与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制度方向彼此呼应,说明若干命题并非书斋产物,而是对立法经验的萃取。行政协议理论试图超越大陆法系公法合同与英美政府契约的二分,裁量权规制理论把基准、程序、合议、案例、原则五类手段拧成闭环,也吸收了过去二十年国内学界的积累。
不过,若以圈内人的眼光细读,江文仍有若干可商榷处。
其一是“原创”的门槛问题。谱系中不少命题更接近对既有政策话语与实践经验的体系化重述,比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源自中央文件表述,法治政府主体工程是先有制度定位后有学理提炼。这些命题当然可以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组成部分,但归入“原创理论”,需要在学理原创与话语转化之间划出更清楚的界限,否则自主知识体系容易变成成就汇编。
其二是法典化议题上的立场。文章自称对法典化与多元体系化兼容中立,细读之下却明显偏向后者,对法典化的肯定多少带有礼节性质。围绕行政法是否法典化,应松年等学者呼吁多年,行政法总则研究亦有可观积累,两条路径能否如文章设想的那样平等对话、彼此增益,恐怕还需要更多实证支撑,而非态度宣示。
其三是短板与路径之间的对应过于整齐。四项短板是基础释义不足、理论协同不够、前沿供给滞后、转化渠道不畅,六条路径则逐一对症,归因部分却相对简略。比如学术评价导向造成研究碎片化,背后牵涉项目制、刊物层级与人才考核等更深层的体制因素,一篇文章无法展开情有可原,但“成因溯源”一节的分量与其标题并不完全相称。
把此文放进更大的学术图景,行政法学的“自主”处境相当特殊。民法有民法典与请求权基础教义学打底,刑法学有相对成熟的本土犯罪论体系,行政法学既没有现成教义学底座,又必须正面处理党政关系这一域外公法几乎无从对话的领域。因此它的自主首先表现为制度解释学的自主,即用自己的概念讲清自己的制度,而非方法论层面的自主。文章提出“方法自觉”,主张规范分析与实证调研结合、本土归纳与平等比较并重,方向是对的,方案仍显原则化。真正的难点在于,基础概念与分析工具若仍带着外来烙印,“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的方法论自觉如何落到实处,这不是一篇特稿能回答的。
总的来看,这是一篇纲领性而非分析性的文献。它的主要功能不是提出某个可被证伪的命题,而是为分散的本土理论尝试提供一套统一的编号系统,让后续研究可以在同一框架内补漏、对话乃至争辩。这一步自有学科史意义,它宣告行政法学从引进消化阶段进入自我命名阶段。至于这套谱系能否经受教义学层面的细察,能否在比较法对话中被准确听懂,则取决于释义化的后续功夫。知识体系成熟从来不是一次出手就能完成的伟业,它更像一场漫长的接力,公允而论,江教授的这篇特稿算是交出了颇有分量的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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