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全称:《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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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限:2026‑01‑01~2027‑12‑31
核心定位:正列举清单管理,仅清单列明项目允许简易计税;不在清单内的旧简易政策全部废止;配套明确差额计税、免税选择、核算、备案、过渡期等征管规则。
提示:10号文不单独规定一般纳税人登记认定,资格认定规则执行《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简易计税征管规则(核心)
1. 适用原则:正列举,清单外一律一般计税
只有公告列明业务,一般纳税人才可选择简易计税;旧文件曾经允许简易,但不在本公告清单的业务,自2026‑01‑01起不得再适用简易计税。
2. 计税方式选定规则
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建筑、房地产企业按项目选择,同一企业可部分项目简易、部分项目一般计税。
3. 进项抵扣征管要求
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必须单独核算简易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的收入、成本、进项;未分开核算,不得适用简易计税。
4. 存量项目过渡安排
2026‑01‑01前已经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项目,可继续简易执行至项目完工;2026年新签约甲供工程不再允许简易计税,只能适用9%一般计税。
✅可简易计税清单(征管口径)
• 3%征收率简易:自产砂石砖瓦石灰、≤5万千瓦小水电、自来水、寄售/典当死当物品、公共交通运输、建筑清包工、2016.4.30前开工建筑老项目、县域农村金融机构金融服务、非企业单位研发/技术转让等。
• 5%征收率简易:仅限2016‑04‑30前存量资产(老不动产销售/出租、老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企老项目、老不动产融资租赁、老路桥桥闸通行费)。
二、差额计税征管规则(一般纳税人适用)
清单内业务,可按规定从含税销售额扣除指定价款后计税:
1. 建筑服务简易项目:支付分包款,可扣除分包款;
2. 劳务派遣服务:扣除代付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
3. 2016.4.30前签订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扣除本金、利息;
4. 销售2016.4.30前取得不动产(简易计税):可扣除购置原价;
5.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征管要求:差额扣除业务留存扣除凭证备查(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无合规凭证不得扣除。
三、增值税免税项目征管
1. 免税分两类:长期永久免税、阶段性免税(2026‑2027年底)。
2. 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应当提交书面放弃优惠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
3. 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享受免税。
4. 特定免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需要先到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持合同、认定材料报税务机关备查。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配套征管(增值税法+10号文配套)
1.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超标当期强制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后不可逆,不能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2. 一般纳税人默认适用一般计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属于优惠选择权,不是强制。
3. 兼营不同税率业务,分开核算分别计税;未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混合销售按主营业务税率计税。
五、发票、申报与资料留存征管
1. 简易计税项目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旧货、旧固定资产3%减按2%,不得开具专票)。
2. 申报:简易计税销售额、差额扣除额、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申报表对应栏次单独填报。
3. 备查资料:简易计税项目证明材料(老项目开工证明、不动产取得时间证明、合同)、差额扣除凭证、免税备案资料,企业自行留存,税务机关可后续核查。
六、废止政策的征管衔接
原财税〔2016〕36号、财税〔2017〕58号中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政策,2026‑01‑01起停止执行;存量项目按过渡期管理,新签项目不再适用。
其他不在10号文正列举清单内的旧简易政策,同步废止,企业需要重新梳理业务、调整合同与税负测算。
七、实务征管风险提示
1. 不能凭旧政策记忆直接选用简易计税,必须对照10号文正列举清单;
2. 简易项目进项混抵、未单独核算,会触发纳税调整、补税及滞纳金;
3. 建筑行业重点风险:2026新甲供项目,不能再按3%简易计税,投标报价、进项测算要重新调整;
4. 放弃免税/简易计税的书面声明,留存备查,不可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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