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独家直播合作协议,其年度直播收入约12万元。一年后,该主播擅自停播“跳槽”,被直播平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59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解除案涉合同,主播支付违约金14万元。
原告蓝海公司(化名)诉称,其与游戏主播李明(化名)于2024年4月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蓝海公司独家代理李明的网络演艺活动,如果李明擅自解约,蓝海公司有权要求李明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协议签订后,蓝海公司安排李明进行游戏直播,为李明提供培训、商务对接、宣传推广,并投入了流量扶持和游戏道具扶持。李明第一年合作收入12万左右。
2025年3月,李明以身体不好为由停止直播并将账号注销。蓝海公司发现他在其他平台开展同类游戏直播,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明赔偿违约金59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被告李明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自己收入不高、身体不好,请求法院依法衡量双方履行过程中的过错和实际情况,调减违约金。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李明认可其停止直播、注销账号并另行注册账号直播,该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构成违约,蓝海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关于违约金数额,法院认为:合同虽约定300万元,蓝海公司也主动降至59万元,但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合同约定“违约方放弃主张违约金过高权利、守约方免于举证”的条款,不能排除法院依法调减。
关于实际损失,蓝海公司称投入10万元流量扶持、54万元游戏道具,但无实际支出证据,应以李明实际获取的收益为基准调整违约金较为妥当。综合考虑李明过错较轻、粉丝仅两千余人、年收入仅12万元、小主播商业价值有限等情节,59万元违约金与其创收能力明显不成比例,过高违约金也不利于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法院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李明从蓝海公司获取收益总额的1.2倍,即14万元。
蓝海公司主张的其他合理支出,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且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其费用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解除案涉合同,李明向蓝海公司支付违约金14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胡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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