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2002年4月13日,那个没有监控的夜晚
漠河,中国最北端的城市。
2002年4月13日晚,一间小卖店。女店主倒在血泊中,被人用刀捅刺身亡。
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勘查,提取物证。一枚血指纹。那是案发时留下的,可能来自凶手。
血指纹被送上级公安机关技术部门处理,拍照留存。但在2002年,指纹库的容量和技术条件都有限。比对,没有结果。
案件搁置。那枚血指纹的照片,被装进档案袋,封存。在漠河的风里,一躺就是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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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年,指纹开口
2025年5月,刑事技术迭代。那枚血指纹被重新比对。
这一次,它比中了。一个叫辛某的人。
辛某被抓获。到案后,他对抢劫杀害被害人张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漠河市检察院受案后审查认为,该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于2025年11月11日移送黑龙江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审查起诉。
23年前的案发现场,被重新拼凑。但拼凑的过程,并不顺利。
二、“我想跑,她抓我,我就拿刀捅了她”
2026年5月22日,漠河市法院。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开始讯问。
公诉人:“你去小卖店干什么?”
被告人:“买烟。”
公诉人:“你到了小卖店之后做了什么?”
被告人:“发现小卖店没人,就产生了盗窃的想法。”
公诉人:“被害人看到你之后你干了什么?”
被告人:“我想跑,她抓我,和我撕扯在一起,我就拿刀捅了她。”
短短几句对话,23年前的那个夜晚,被压缩成几个动作:买烟、起意、被发现、撕扯、捅刀。
公诉人分6组证据依次举证。从发案、破案经过,到案件起因,到犯罪行为及后果。
三、两个争议
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有两个。
第一个:作案时,辛某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人提出,辛某在作案时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提交的证据包括门诊病历册、被告人亲友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公诉人逐条反驳:门诊病历册及相关单据系复印件,无来源单位盖章确认,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在案依法取得的证据相矛盾,这些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存疑。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辛某在案发时及当前均未见精神异常。此外,辛某持有的精神残疾证系违规办理,案发前相关责任人已被立案侦查。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能够证实辛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个:那枚血指纹。
关键物证因年代久远现已不在案。提供的仅是物证照片。辩护人认为,物证照片的真实性存疑。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公诉人做了什么?
他们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还原了关键物证的提取、送检、拍照、档案制作的全过程。庭审中,两名侦查人员出庭,从不同角度说明了上述情况。
一枚血指纹,23年前被提取、被拍照、被归档。23年后,它的“出生过程”被完整还原。它不再只是一张照片,而是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四、23年,和那枚指纹
最高检第一评议组全程旁听了这场庭审。
大兴安岭分院检察长带队出庭支持公诉,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最高检第一评议组在庭后对检察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评议。
这场庭审,只是2026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中的一场。但它浓缩了陈年命案追诉的全部难点:证据薄弱、言词不稳、物证缺失、程序瑕疵。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张建忠在接受采访时说过一句话:“面对陈年命案,检察机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现有法定证明标准不降低,积极构建全流程、闭环式证据审查把关体系,让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双重检验。”
“不降低”三个字,是这场庭审的底线。
那枚血指纹,在漠河的风里等了23年。辛某在23年后供认不讳。但“供认”不等于“定罪”。检察机关要做的,是让那枚指纹、那些证人证言、那份鉴定意见、那两名出庭侦查人员的说明——一起开口说话。
尾声
2025年,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发案超过二十年的命案凶手380人。辛某,是其中之一。
那枚血指纹是什么时候留下的,判决书里没有写。它留在小卖店的哪个位置,也没有写。
它被提取的时候,可能没有人想过它会在23年后成为关键证据。它只是被“拍照留存”了。在那个没有全国指纹数据库、没有DNA比中技术的年代,一张照片,就是全部的指望。
2025年,那张照片被从档案袋里拿出来。技术人员看着它,把辛某的名字,写进了比对结果。
23年,一枚指纹,一个名字。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公开信息、《检察日报》报道及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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