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号,一则关于“男子河里捞出春秋编钟卖30万获刑5年”的消息,冲上热搜,引发关注。
最高法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里,广西柳城的唐某生2011年在河道捞沙时捞出一个铜制编钟,带回家藏了两年,2013年以30万元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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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柳城县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从判决书里能看得很清楚。经鉴定,涉案编钟是春秋时期的“蝉纹铜甬钟”,属于二级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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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唐某生“倒卖二级以上文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一档,判五年已经是法定刑的起点。
但网友的追问集中在另一个地方:他不是从古墓里挖的,是在河里捞沙捞上来的,这也算“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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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物保护法,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河道属于“内水”,捞沙捞出来的编钟,从出水那一刻起就是国有文物。唐某生把它带回家藏匿、出售,在法律上就是倒卖国有文物。
评论区里另一条被反复顶起的追问指向了“知情”这个要件。有网友问:“捞沙的工人哪知道这是文物,可能以为是块铜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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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专家表示:涉案文物有泥土、有沁色、形制明显不同于普通金属制品,一个成年人把这种东西藏在家里两年、又通过非正规渠道以30万元出手,很难说自己“不知道这东西不一般”。倒卖文物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但“明知”不等于“确知”,知道它“来路不正、不能公开买卖”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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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把这件事和几天前辽阳“工地挖出10吨古钱币”的新闻摆在一起看。那条新闻底下高赞留言是“发财了”,这条新闻底下高赞是“人财两空”。两件事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施工中发现,后者是个人拾得后隐匿、出售。有评论写得很直白:“捡到文物不报告不犯法,但一旦卖了,性质就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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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追缴了,人进去了五年。有网友的评论被顶到了最上面:“河道里的东西,说到底都是国家的。你以为捞上来的是运气,法律看到的是赃物。”至于那件春秋编钟现在在哪,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2022年6月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归国家所有。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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