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詹钰叶
时隔十余年,公募基金运作的核心规章再度迎来系统性修订。中国证监会本月9日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拟降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基金的成立门槛;同时将强化基金管理人义务,提高长期约束力,并同步提高了违规成本。
权益基金成立门槛拟降至5000万元,投资端同步松绑
现行《运作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自2014年修订发布至今已逾10年。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到,将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投资运作监管要求并压实管理人职责,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并为产品创新提供空间,优化部分监管指标及机制以提高运作灵活度。
成立门槛方面,按现行规则,一只基金须在募集期内同时满足份额不少于2亿份、金额不少于2亿元、持有人不少于200人三项条件方可成立。本次《征求意见稿》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基金的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维持不变。
指数基金方面,该意见稿对完全复制指数的被动指数基金触发收购举牌、短线交易等规定作出适度豁免。增强型、抽样复制指数基金可在指数成份券比例范围内,豁免单一发行人集中度限制。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方面,修订允许FOF投资ETF联接基金,将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30%,并明确基金投资REITs按照证券投资进行管理。
此外,在运作形式上,《征求意见稿》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定义;新增“无固定期限封闭式基金”,删除原有封闭式基金每年强制分红及分配比例要求;并要求混合基金明确约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分类别提出针对性监管要求。
国泰海通证券分析师刘欣琦指出,修订聚焦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规范投资运作、提高运作灵活度三大方向,将降低股混基金、FOF基金等成立门槛列为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的首要举措。研报同时将指数豁免、FOF扩容、互投比例上限提升列为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的三项举措,认为改革措施有望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的深度绑定,推动行业扩容与中长期机构资金的持续入市。
进一步强化管理人义务,提高违规成本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长期约束力。迷你基金方面,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管理人选择继续运作的不再要求召集持有人大会,但须承担运作产生的固定费用,并建立规模过低的强制退出机制。建仓期要求优化,未将投资组合比例调整至合同约定水平的,不得办理赎回和上市交易。
违规成本被同步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相关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兴业证券资产托管部公众号称,本次意见稿最大变化是发行端“逆周期布局”与投资端“风格纪律”两组硬约束首次写入部门规章。其本质是把“何时发、发几只”从营销决策变为合规决策,与门槛下调形成“低位能发、高位不诱导”的一放一收;同时把“名实相符”细化为可核查的具体要求,“名义全市场、实际单赛道”不再有制度空间。对投资者而言,有望少接“高位发行”的产品,产品名实相符、风格可预期,治理提效与责任加码则为获得感的修复提供了制度基础。
有法律界人士将意见稿概括为“一松一紧”:放松端在产品准入与投资限制,指数基金三项豁免系对上位法适用情形的实质排除,以“完全按指数构成比例投资、不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为前提,前提不成立则豁免不适用;收紧端在管理人义务,逆周期布局、投资风格稳定等原则性要求升为规章层面的法定义务,明确“不得为了短期收益、规模排名等切换投资风格、提高风险限额”,可直接作为违规认定依据。
征求意见稿设置1年过渡期,原基金合同不符合新规的,允许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并公告。业内人士指出,1年过渡期内的合同修改与产品布局调整会是公募基金管理人面临的第一道考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