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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魅力首山)
万物成熟,秋意渐浓。秋季天干物燥、大风频发,稍不留意便会酿成火灾,造成严重后果。
警示案例
2026年2月21日9时许,建平县张家营子镇化石里沟村村民未按照要求履行烧荒前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报备,在烧荒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事后未看管至火源全部熄灭的要求,私自在本组耕地内点火燎荒,10时许见耕地内没有明火后离开,14时许,因风势较大燎荒部位复燃,导致附近森林大面积失火,造成经济损失达16万余元。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条款】
辽阳县消防提示
秋收时节,请大家切勿违规烧荒,不要随意丢弃火种,以免引起火灾及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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