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该类寻衅滋事罪的审查方法
按照先客观后主观的方法进行分析。先看客观方面是否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指控邓某的四笔寻衅滋事均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责任主体包括两类:直接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人、指使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人。根据起诉书表述,邓某显然并非直接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人,而只能是指使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人。因此,判断邓某罪与非罪应当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第一步:客观上有无人员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若无人持凶器殴打他人,直接判定无罪;若有人持凶器殴打他人,则需进一步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打人原因特别是谁先动手、凶器从何而来、殴打对象是否特定。
1.关于打人原因特别是谁先动手
寻衅滋事要求的是无故、随意殴打他人。如果对方先动手,那么在冲突持续的过程中,动手还击攻击自己的人,则属于互殴或正当防卫,不属于寻衅滋事犯罪。互殴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定故意伤害罪。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即便持凶器殴打他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以上海二中院(2022)沪02刑终354号“丁某甲等故意伤害案”为例,法院认为,被害人先动手推搡,被告人系因小费纠纷引发的冲突中反击,主观上非“无事生非”,对象特定,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故改判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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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先动手,但纠纷已经平息,出于借故生非或耍横泄愤目的,再度动手还击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以上海一中院(2024)沪01刑终538号“丁某、王某伟寻衅滋事案”为例,法院认为,被害人虽有辱骂行为,但事态已平息,后动手一方为泄愤折返并随意殴打被害人,属于“借故生非”,且造成轻伤后果,故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2.关于凶器从何而来
如果对方持凶器攻击,在冲突持续过程中反夺凶器并还击对方的,不属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定故意伤害罪或正当防卫。以昆山龙哥反杀案为例,在对方持刀攻击的情况下,龙哥夺刀砍刺对方七刀,将对方当场砍死。龙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绝对不能忽视凶器的来源,只看“持凶器打人”而不看“从对方手中抢夺凶器还击”。
3.关于殴打对象是否特定
寻衅滋事罪是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中的“随意”包含两层含义:主观上出于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客观上殴打对象不加选择、无差别的殴打他人。如果持凶器殴打的对象是特定的、具体的且是事出有因的,而非随意的、无差别的,那么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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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有无纠集或指使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明确纠集或指使他人持凶器殴打他人,则纠集者或指使者的法律定性较为简单。反之,如果纠集或指使时未明确持凶器,而被纠集或被指使者自行临时持凶器,则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判断是否存在超限行为。具体地说,需要综合审查纠集者、指使者是否明知他人持凶器以及如果明知后是否存在放任的主观故意。不明知或虽然明知,但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阻止,不能认定纠集或指使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二、指控邓某的四起寻衅滋事均不能成立
针对指控的四起寻衅滋事,本文仅摘录其中的一例进行说明。
1.丁某持棍殴打L系事出有因。A和B到足浴店想要摸技师、猥亵技师被拒绝引发口角和冲突。L作为完全的局外人主动卷入冲突并发生口角。L系后续矛盾冲突的直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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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邓某到场后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将双方拉开且冲突矛盾已经基本解决的情况下,L突然出现加剧事态。A称“邓某到现场后让他们不要闹事,矛盾基本解决时”L到场。《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丁某持棍殴打的对象唯一、特定。只打了L一个人,且L是在跟邓某发生争执后才成为被打对象的。
4.丁某的凶器系从对方手中反夺而来。(1)邓某供称“丁某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根棍子打了L”。“不知道从哪里拿了棍子”至少能证明丁某到达现场的时候没有带木棍。在冲突过程中,旁观者往往无法看清每一个细节,邓某没看清棍子从哪里来的很正常。(2)目击证人C的证言“对方不知道谁拿木棍打我,木棍被丁某夺下去了”,证明木棍是对方持有的且系对方持木棍攻击在先。(3)丁某在三份笔录中的稳定供证:“对方有个人摸了一根木棍(拖把柄),我上去把对方手中的木棍夺下来”、“那个男子拿了一个拖把柄想打我们,我就给夺下来了”、“对方顺手拿一根拖把柄想去打邓某,我立马上去给夺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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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即便认定邓某纠集丁某,邓某也不能预见丁某持凶器殴打他人。丁某情急之中反夺一根木棍并对对方进行殴打。对此,邓某事先不能预见,事中没有意思联络。更重要的是冲突时间极短,丁某夺棍后仅仅殴打了一下即放弃殴打。故丁某持凶器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应当由丁某自负其责。
6.邓某事后行为和表现亦反证其此前无寻衅滋事的故意。事发后,邓某主动报警、积极赔偿调解,显示其无意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当年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注重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此事距今已经多年,当年受损的法益早已修复,此次再度起诉缺乏法理和清理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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