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还停留在“企业之间不能互相借贷”的旧观念,白白放走了一种融资途径。
普法内容
案例:老吴(化名)的公司因项目周转需要,向另一家长期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资金也已实际交付。借款到期后对方拖欠不还,老吴起诉要求还本付息,被告却抗辩说“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利息不受保护”。这个说法,现在站不住脚了。
先看旧规则与新规则的差别。1996年《贷款通则》曾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这是当年认定企业间借贷无效的主要依据。《民法典》施行后,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明确,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外,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资金拆借,原则上认定有效。
再看利息怎么保护。《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实务中,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通常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确定,具体以起诉时有效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同时,《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还要注意几种可能被认定无效或不予保护的情形:一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二是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三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却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职业放贷);四是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情形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明确列举,一旦成立,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利息也不受保护。
实务中需要重点固定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资金用途说明、双方的业务往来与沟通记录、还款记录与催告函件。仅有转账记录而没有借款合意的证据,对方可能抗辩为还款、货款或投资款,这是企业间借贷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点。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以为“企业之间不能借钱”,白白放弃融资或维权途径;二是以为“只要签了合同就受保护”,忽视了职业放贷、转贷、违法用途等无效情形;三是以为“转账记录就够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借款合意,容易陷入被动。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合同效力与利率上限的规定。
本期律师
孙朝旭|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漯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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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与企业法律事务,熟悉民间借贷、房产与建设工程领域的实务流程,注重交易前的风险审查与纠纷发生后的证据固定,兼顾仲裁与诉讼两类争议解决渠道。
擅长案件类型:民间借贷与债权债务纠纷、房产与建设工程纠纷、商事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
普法启示
1. 企业间资金拆借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写明金额、期限、利率、用途与还款方式。
2. 资金一律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避免现金交付或个人账户代收代付。
3. 保留双方业务往来与借款用途证据,防止对方以“货款”“投资款”抗辩。
4. 约定利率时留意保护上限,避免因超出部分不被支持而白白损失主张空间。
5. 出借前审查对方的资金来源,远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等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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