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劳动律师段海宇提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离职原因”各执一词、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时,司法机关可依据公平原则,认定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以“员工自动离职”抗辩的,同样要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
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事实不清、双方均举证不能的,可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应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停工工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的应补差额。
案件索引
案号:(2017)粤民再46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3月14日
案件类型: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再审申请人(员工):王立平;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深圳博鑫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王立平2012年8月14日入职深圳博鑫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1月14日。2014年7月,公司因环保违法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并罚款20万元;2015年4月10日公司通知设备升级、厂房装修,为期两个月,安排员工暂调关联公司、待遇不变,不愿调动的五天八小时打卡、按最低工资发放,双方确认当日起停业停工。王立平主张公司长期停工不提供劳动条件,2015年7月3日双方争执后公司拒绝其打卡;公司则主张2015年6月9日复工后王立平拒绝上班、单方离职,但提交的复工通知系单方制作,照片、光盘不足以证明已送达王立平。双方确认劳动合同于2015年7月3日解除。王立平申请仲裁、起诉,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停工期间工资等。一审按公平原则认定系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13760.25元及2015年4月、6月工资差额317元;二审改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王立平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博鑫兴公司提交的通知系单方制作,照片、光盘等不能证明通知已送达王立平,也不能证明王立平拒绝上班;王立平主张公司违法拒绝其打卡,同样未能举证证明。在双方均不能证明解除原因的情况下,一审依据公平原则认定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按王立平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586.75元及3个月工作年限,判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760.25元,并无不当。关于停工工资,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80%即1624元支付,公司2015年6月应发工资1596元低于该标准,应补差额;对仲裁裁决的4月、6月工资差额317元公司未起诉,视为认可。二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缺乏证据支持,予以纠正,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规则解析
本案确立的是“解除原因不明时的推定规则”。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对解除事由本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当公司主张员工自动离职却无法证明、员工主张被违法辞退也无法证明时,若简单按“谁主张谁举证”驳回员工全部请求,可能纵容用人单位制造原因不明的离职,故司法实践以公平原则推定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注意:不是赔偿金)。同时,本案明确了深圳停工停产工资规则:第一个月按正常工资80%,超过一个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80%;劳动者不能要求停工期间也按原工资全额发放。这两条规则对企业经营困难、停工装修期间的用工处理均有指导意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过错停工一个月内按正常工资80%、超过一个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80%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实务提示
劳动者遭遇离职原因不清的情况,应尽量固定证据:复工/辞退通知的送达记录、打卡记录、与主管的聊天和录音、工友证言等,并在仲裁请求中同时列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由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选择支持。用人单位以员工自动离职抗辩时,务必留存返岗通知及送达凭证、考勤记录,不能仅靠内部制作的文件;停工停产期间应依法发放停工工资,安排调动、放假要书面告知并保留员工意见,避免被推定为提出解除一方。
FAQ
Q1:公司说我自己走的,我说被辞退,都没证据怎么办?
A:司法实践可依据公平原则推定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补强考勤、通知送达、聊天记录等证据。
Q2:工厂停工装修期间,工资按什么发?
A:以深圳为例,停工一个月内按本人正常工资80%发放,超过一个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80%发放;低于标准的可要求补差额。
Q3:这种情况下能要违法解除赔偿金2N吗?
A:解除原因不明、又无法证明公司违法解除的,一般按协商一致解除支持经济补偿N,而非赔偿金2N;证据充分证明违法解除的才可主张2N。
关键词
离职原因举证不能、协商一致解除、经济补偿金、停工工资、深圳劳动律师
关于作者
段海宇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1510939257,兼任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深耕劳动法领域近二十年,累计代理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超1000宗,著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长期专注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工伤待遇、竞业限制、企业用工合规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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