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广西南宁某校外培训机构给父亲临时顶班的男青年黄某,在授课期间认识了高一女生张某(化名,时年15岁多)。12节辅导课结束,培训机构也因国家政策原因同时关闭后,黄某与张某继续交往,四个月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2022年2月,张某在家长的带领下向派出所报案称遭遇强奸。该案侦办期间,经张某家长信访,得到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的批示,经最高检逐级转到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青秀区检察院先是对强奸罪不予批捕,后又以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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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第二看守所。黄某被羁押在这里。刘虎摄
2025年10月10日,三易合议庭的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黄某随即上诉,称自己是在谈恋爱,无罪。
笔者了解到,合议庭对该案的定罪量刑亦有分歧。青秀区法院判决前曾向南宁中院书面请示黄某“是否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如果构成此罪,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目前该案仍未有终审结果。
01
校外培训结束7个月后,高一女生报案称被教学人员性侵
南宁人黄某从国内某名校硕士毕业,2021年暑假期间临时顶班到南宁一校外培训机构给中学生辅导数学。上培训课期间,女学生张某主动添加了黄某为微信好友。课程从7月13日自7月30日,共12节,每次两小时。
7个月后,2022年2月,早已就读高中一年级一个多学期的张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黄某强奸。2022年2月21日,黄某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后来被取保候审。青秀区检察院认为黄某不构成强奸罪,后以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于2023年提起公诉。
据黄某父亲介绍,青秀区检察院为达到指控黄某犯罪的目的,当案件还在公安侦查期间时,公诉人胡程程检察官就违法介入侦查,前往黄某前女友所在大学,向黄某前女友泄露张某信息,并唆使其指控黄某强奸,但黄某前女友否认其被强奸的说法。
公诉机关认为,黄某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照护职责,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张某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黄某构成强奸罪的意见,认可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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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刘虎摄
青秀区法院认为,培训期间黄某作为辅导老师对张某负有教育职责,课程结束后仍然保持紧密联系,辅导张某数学、为张某答疑解惑,一直延续着教育的特殊职责。黄某利用了其老师身份的特殊职责以及因照护职责产生的信赖关系,追求张某并与之发生性关系,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黄某却提出,系张某追求自己,双方是恋爱关系,黄某亦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多项意在证实双方系恋爱关系的客观证据。
02
案件焦点:两人是否是恋人关系?黄某是否具备照护职责?
一审判决后,黄某提起上诉。黄某称其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属于严重错判,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无罪。他不是培训机构的老师,只是临时替班辅导学生数学,更不是张某的老师,只是在短短12天的临时培训班期间与张某相识。在培训班完全关闭四个月后,他在张某的主动追求下,才逐渐与张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发生性行为时,双方正处在热恋中,是在爱情的促发下自愿发生性行为。
黄某的父亲、广西某高校教师担任了黄某的辩护人,他认为本案就是一起无罪案件,无罪的证据非常充分。黄某不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他与女方的恋爱是真诚且确实发生的。一审判决没有论述双方的恋爱关系,但全案聊天记录、视频录像、通话记录、情书,包括双方朋友对二人关系的确认等客观证据,完整记录了两人从相识到相知再到相爱的全部过程,这些证据随着案件的审理已经呈现在法庭。一审判决却完全无视当事男女双方属自由恋爱情况,他们在逐步发展到热恋期间发生性关系时均早已离开临时培训班、该临时培训机构也早已关闭四个月的事实,一审以所谓“教育职责延续”为理由,裁剪事实、断章取义,错误适用法律,进行了枉法裁判。
第一、黄某父亲称:证据显示黄某与张某是真实平等自由的恋爱关系。
黄某自始至终未对张某形成优势支配地位。经济上,黄某没有给张某提供过任何经济支持以此能让张某对黄某形成依附。监管上,二人在某培训机构时,只有短暂的12天,客观上没有形成稳定长期的依附关系,待二人从培训机构离开,更加谈不上张某对黄某有任何依附。教学上,张某在培训机构上课是临时性短期课程,张某的主要学业在学校完成,无论是案涉培训机构,还是给张某上过课的培训机构代课教学人员,对张某都没有监护的法定职责。精神上,张某思想独立有主见,主动向黄某表达好感,并且在相处过程中要求黄某应当履行男朋友职责。
张某全程主导二人恋爱过程。从加微信,到张某向黄某询问确定恋爱关系,再到相约见面,横跨四个月的时间里,张某不仅自愿自主,而且是积极主动引导两人关系。书证、电子数据显示的,张某自主自愿想与黄某见面。从7月13日认识,7月30日张某的课外培训结束,7月31日课外培训机构关闭,9月17日双方确定恋爱关系,11月26日双方才发生性关系,可以很明确地看出在这样的时间节点下,性关系的发生是很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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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办该案的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刘虎摄
与黄某相恋,张某完全主动自愿。在案证据能够显示,张某在第一次见到黄某的时候就被黄某帅气的外表吸引,后面主动添加黄某微信,并与其朋友、闺蜜讨论黄某的长相,并明确向多个朋友表示喜欢黄某,所以从一开始,张某就自发地对黄某产生好感。而且在张某的聊天记录中也显示,她羡慕于其他同学正在经历的热恋,也渴望自己能有一段甜蜜的恋爱,黄某的出现,恰巧让这个美好的愿望成为了可能。所以,即便二人都已经从培训机构离开,即便9月高中开学后因学校的管制切断了二人的联系,但张某在校期间仍多次不断的通过使用学校老师的手机,希望能和黄某再次取得联系。而以上这一切,如果不是张某事后向黄某告知,黄某到今天都不会知道当时张某就喜欢他。所以,黄某自始就没有对张某实施过任何精神控制。
第二、法学专家:校外培训机构老师不构成本罪主体
2021年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国内多名法律学者曾撰文探讨这一新增罪名。
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15 周岁少女主动与男教师发生性行为,男教师成立本罪吗?》一文中强调,“一定要注意,不能随意扩大本罪的主体范围(处罚范围)。并不是说只要存在看护、教育、医疗等行为外观,一个人就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只有那些对少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具有实质性的管护、指导等职责的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那么,什么是实质性的职责呢?我认为应该限定为,只有当依法、依规、依条理对少女的健康成长具有某方面的‘职责’,使少女在相关领域对行为人形成比较稳定的依赖关系时,行为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张明楷特别举例,“如果少女是在课外的临时补习班学习期间,自愿与补习教师发生性关系,那男教师不构成本罪。”这一例证,与本案完全类似,但本案的一个显著不同是,本案男女双方在发生性行为的时候,男方早已经不具有补习教师的身份,女方也早已不是校外补习班的学生,举重以明轻, 本案更加不构成此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也在文章中说,单纯形式上的老师身份并不足以构成此罪,契约上的教导义务并不同于法律上的教育职责,如果只是家教老师,不宜认定其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律上的教育职责,他也不存在利用优势地位的性剥削成分,不以犯罪论处。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柏浪涛解读这一罪名时说,负有较为稳定的照护职责的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如果15周岁少女乙在课外补习班上课期间,自愿与补习老师甲发生性关系,甲不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黄某的父亲认为,所有学理解释都是一致的,课外培训机构人员不负有照护职责,教育上的照护职责不是约定的,是法定的,应以有法律、法规或条例规定为前提。《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具有保护义务的主体包括:家庭、学校、社会、政府,这里并不包括临时课外培训机构。更何况,该案双方在发生性行为的时候,男方早已经不是校外培训机构的老师。
黄父认为,一审法院为了给黄某定罪,私造出了法律上没有的“教育职责延续”概念。
本罪成立考察的标准应当是,“案发时”是否仍然具备实际承担针对该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管理、保护或者照护职责的身份,而不是“曾经”具备身份或者“未来”具备身份。黄某和张某均离开了临时培训机构、该机构也响应国家政策予以关闭后,此时二人之间的联系已经转化为私人交往关系。但一审为了给黄某定罪,却将私人交往关系编造为教育职责延续。
但一审判决没有解释“教育职责延续”的概念和内容。结合案件证据,双方离开培训机构以后,黄某对张某没有教育职责的来源,没有教育职责的内容,没有教育职责的权限。所以,即便一审创造了这样一个法律上没有的概念,在本案中也找不到对应的事实。
03
二审法院因一审法院《请示报告》被要求回避
黄某在《上诉状》里称,一审判决认定他有罪的真实原因,已经由一审法院在向南宁中院的一份请示里提到,在“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不断信访,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批示,最高检逐级转到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情况下,主办法官张焕杰欺瞒上级、不能实事求是坚守职责依法办案,拒不承担应有的司法责任,枉法裁判的结果。
黄某提到的《请示报告》,是青秀区法院于2025年7月就该案的定罪问题向南宁中院提交的。该《请示报告》长达44页,称关于该案定罪问题,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黄某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不构成情节恶劣;少数人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无法用刑法来评价,黄某不构成犯罪。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支持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少数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青秀区法院向南宁中院请示了两个问题:被告人是否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如果构成此罪,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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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秀区法院向二审法院的《请示》。受访者提供
黄父认为,孙副总理在案件肇始之初作出批示时,仅是从女方亲属处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是女方父亲和母亲诬告黄某强奸罪的内容。“女方在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是被强奸的证词,后来经过客观证据证实是完全虚假、不存在的。本案没有一丁点违背女方意愿的语言和行为,所以当时连检察院都没有批捕。”“孙副总理保护妇女儿童的善心,被张某的亲属以及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变换罪名、编造理由,也要将冤案进行到底。”
在该份《请示报告》发出三个月后,2025年10月10日,青秀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对此,被告人一方担心:既然一审结果其实是由中院决定,再由中院进行二审,还能公正审理吗?
2025年11月30日,黄某的亲属提交了《移送管辖申请书》,希望能将该案移出南宁中院,交由广西其他地区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但据黄父介绍,无论是新的辩护律师还是其提交的多份《移送管辖申请书》,均被南宁中院驳回。
04
被多次更换的合议庭
本案除了有前副总理批示外,还多次更换合议庭。
青秀区法院审理期间,三易合议庭,前两个合议庭将案件开庭审理完毕后均未下判时,审判长因各种原因或理由退出合议庭,直至更换为由张焕杰法官担任审判长的第三个合议庭后,才对黄某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二审在南宁中院审理期间,再次上演更换合议庭戏码。由曾德昊法官为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召开完两次庭前会议后,变更为由邵健锐法官担任审判长、张显远法官担任主办人、蒋治清法官担任审判员的新的二审合议庭。黄某家属对二审再次更换合议庭的行为表示担忧:是不是存在由曾德昊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不认为本案构成犯罪,于是就重新组成新合议庭,欲判决黄某有罪?
家属称,根据邵健锐审判长的承诺,本案二审庭审已于2026年8月25日结束,其在庭审结束后会优先向领导请示对黄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如若领导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会再次重新开庭。对于邵健锐审判长的承诺,让家属看到了希望。但时至今日,黄某的强制措施仍未变更。
黄父获悉,办理本案一审的审判长张焕杰法官,2026年5月27日经青秀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已被提拔为青秀区法院综合庭副庭长。黄父将张焕杰提拔过程描述为,“枉法办案——被实名举报——不查不纠——逆势升官——内部洗白”。对张焕杰被带病提拔的现象,黄父已向多部门实名举报反映。青秀区法院是否存在“枉法办案、逆势升官”的异常用人机制?
黄父说,当年儿子本在家准备考博,只是因为替自己顶班12节课认识了女方,反而惹出了后来的牢狱之灾。当时,双方恋爱遭到了女方父母强烈反对。女方父母后来得知双方不但没有停止交往还发生关系后勃然大怒,进而胁迫女孩控告黄某强奸。
黄某遭遇女方父母诬告陷害以后,黄父毅然拿起法律武器作为辩护人为子申冤。黄父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当事实和证据都摆在法庭上时,一定能为儿子洗刷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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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法院。刘虎摄
黄父迄今已向青秀区、南宁市、广西区的20多个部门邮寄了上千封信件,反映本案存在的问题。他对笔者感慨,如果任由诬告陷害的人动用关系和资源骗取领导批示,而司法工作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不实事求是不依法办案,建设法治之路还能在广西走得通吗?
目前,该案的二审还没有宣判,对于此案进展,笔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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