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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为依法打击、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河南法院一案例入选。
入选案例
高某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对明知是犯罪所得文物仍予加工掩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1998年左右,被告人高某林开始接触青铜器加工修复工作。2020年左右,他人将三面铜镜交由高某林“修复”。高某林明知铜镜为出土文物仍予以“修复”,并收取费用1万元。经鉴定,三面铜镜均为汉代时期规矩镜,属于三级文物。经评估,非法修复对文物价值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对已成事实的破坏无法复原;结合相关标准和文物实际情况,拟定文物修复所需费用为19008元。后高某林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赔偿文物修复费用19008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加工,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高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林的犯罪行为致使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受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文物修复费用等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上缴国库;赔偿文物修复费用19008元上缴国库;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文物是无言的历史见证。保护文物应当坚持最小干预原则,维护文物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最大限度留存文物原始信息。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林长期从事仿古文物加工和文物修复工作,在接受委托时已明知是他人盗掘的出土文物,却仍进行违法修复,致使文物受损无法复原。高某林的行为不仅篡改文物原貌、损害文物价值,也干扰了司法机关依托文物承载的痕迹物证追查盗掘、倒卖等上游文物犯罪的线索,妨害了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对高某林定罪处罚的同时,依法判处其赔偿文物修复费用并在公共媒体上赔礼道歉,既有效贯彻对文物犯罪全链条打击的原则,严惩各类文物犯罪,又最大限度保障受损文物得到抢救修复,强化“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 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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