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网
【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10月9日,据金融监管总局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持续释放强监管信号,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效,促进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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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共8章41条,是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系统性修订完善。内容包括总则、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主险条款费率要求、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管理要求、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监督管理及附则。
具体来看,一是压实公司主体责任,强调公司作为开发主体,对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修订完善基本规范,明确保险产品开发基本原则、整体要求、属性划分和险种分类,并列示八类禁止开发情形。三是规范条款费率管理,针对主险和附加险,分别从命名规范、条款框架和费率厘定提出要求,并重点补充附加险开发的细化要求。四是强化产品开发管理,要求公司建立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明确从计划准备、研究论证到内部审核、报批报备的全流程管理要求。五是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评估在售产品并及时修订或清理注销,细化产品年度报告要求。六是持续强化产品监管,明确公司各级产品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要求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持续提升产品监督管理力度。
《规定》明确了财险公司不得开发的8类产品情形,一是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是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三是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四是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五是无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恶意炒作为目的;六是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或者返还其他不当利益;七是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八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原理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规定》要求,持续强化财险公司产品监管,切实提升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的保险保障需求。(闻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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