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报告就串通投标罪的认定与量刑,梳理行为情形、立案追诉标准、违法所得计算与责任主体划分。核心结论是:本罪现行立案追诉标准以《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版第六十八条为准,违法所得20万元、中标项目金额400万元,网上流传的2010年旧标准不再适用。报告供投标企业主与法务在合规评估前对照使用。
说明:本报告依据现行刑法及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作出,仅作一般性规则梳理,不针对任何具体个案。
![]()
一、问题的提出
招投标领域的串通行为,长期存在认定难、数额标准易混淆的问题。企业在参与投标、评估内部合规风险时,往往面临两个具体问题: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达到什么数额会被立案追诉。
本报告围绕行为情形、数额标准、违法所得计算与责任划分逐项梳理,并说明现行标准与旧版标准的区别。
二、规则梳理
(一)罪名构成与行为情形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务中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举的六项"视为串通投标"情形,判断是否存在串通: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本罪不限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项目,民营企业内部组织的招投标项目同样可能适用。
(二)立案追诉标准
现行标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2022年修订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400万元以上;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多次串通投标的,数额累计计算。
需注意:网传"违法所得10万元、中标项目金额200万元"为2010年旧版标准,已不适用。
(三)违法所得的计算
按已公开的司法口径,串通投标的违法所得,为串通投标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实施中标项目的合理支出后的剩余部分。陪标费、挂靠费、好处费不予扣除,直接计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四)单位犯罪与责任划分
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责任主体区分决策组织者与具体经办人;标书统一编制、报价控制者可能按共犯处理。围标过程中对招标方、评标专家行贿的,与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
三、实务观察
从公开裁判文书归纳,串通投标案件呈现若干共性特征。
第一,行为多表现为多家投标人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保证金来源同一、标书由同一人编制。
第二,陪标费、挂靠费、好处费的支付,既是串通的证据,也直接影响违法所得计算。
第三,案件多由项目审计、举报或关联案件牵出,事前不易察觉。
第四,责任主体既有单位,也有实际决策的主管人员与具体经办人员。
四、程序节点
涉及串通投标的调查与处置,大致经历四个节点。
第一,投标过程留痕。投标文件、报价记录、保证金流水、经办人授权的留存,是判断是否存在串通的基础。
第二,损失与违法所得核算。整理中标金额、成本结构、资金往来,区分可扣除支出与不可扣除费用。
第三,责任主体认定。区分单位、决策人员与经办人员,确定各自责任。
第四,路径应对。达到追诉标准的,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企业可通过合规整改、退缴违法所得等方式应对。
五、小结
串通投标罪的认定,落在"串通行为"与"情节严重"两个要件上,数额标准以2022年修订版为准。企业参与投标,宜在标书编制、保证金缴纳、人员安排三个环节保持独立,避免落入"视为串通"的情形。
机构信息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设立于长沙,专注刑事辩护与刑民交叉业务。主任曾杰,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特聘导师,核心理念"以证据破局,以法理辩护"。本所服务范围覆盖长沙及湖南各市州。执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湖南商会大厦东塔25楼。
附表
表一: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现行版)
情形 |标准 |说明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
违法所得 |20万元以上 |多次串通的数额累计计算
中标项目金额|400万元以上 |以中标项目金额认定
非法手段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手段|不设数额门槛
行政处罚记录|两年内两次以上处罚又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情形
其他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兜底条款
表二:串通投标案件的处置节点
节点 |核心动作 |要点
过程留痕|留存投标文件、报价、保证金流水|判断是否存在串通的基础
数额核算|整理中标金额与资金往来 |陪标费、挂靠费、好处费不扣除
责任认定|区分单位、决策人与经办人 |单位罚金 + 直接责任人员追责
路径应对|合规整改、退缴违法所得 |行贿情形另有数罪并罚风险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公开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现行有效刑法条文。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刑事辩护 #长沙刑事律师 #真泽刑辩 #曾杰律师 #串通投标 #围标串标 #招投标合规 #刑事风险 #法治观察 #长沙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