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0月9日消息,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在市场人士看来,时隔12年,《运作办法》再次启动系统性修订,是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推动行业从“规模增长”迈向“质量提升”的重要制度安排。此次修订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突出以投资者为本,聚焦公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中的痛点堵点,着力推动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要点概览:
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保持不变。
对完全复制指数的被动指数基金触发收购举牌、短线交易、减持限制等规定作出适度豁免。
将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30%。
删除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未达到2亿元即强制清盘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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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
此次修订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等成立门槛,从规模2亿元、份额2亿份,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收类基金成立门槛保持不变。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适度降低成立门槛,可以让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产品在市场低位也能够顺利成立和运作,增强逆周期布局能力。
同时,有利于减少“帮忙资金”保成立现象。过去较高的成立门槛在一定程度上诱使部分基金管理人引入短期资金凑规模。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后,产品成立可以更多依托真实投资需求。
此外,有利于丰富产品供给,更好适配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需求。随着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更加多元,市场需要更多权益类、配置型产品。此次修订为这些产品发展提供了更灵活的制度空间,也体现了监管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促进权益投资发展的鲜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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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优化指数基金监管要求
此次修订充分考虑被动指数基金的运作特点,对完全复制指数的被动指数基金触发收购举牌、短线交易、减持限制等规定作出适度豁免。
在市场人士看来,这不是放松监管,而是基于被动指数基金“完全复制指数、力争跟踪误差最小化、不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的特点,作出差异化、精细化监管安排,有助于提升指数基金运作效率,扩大产品容量,更好满足投资者低成本、透明化、多样化配置需求。
同时,本次修订还适度优化增强型指数基金和抽样复制指数基金的交易限制,允许其在指数成分券比例范围内,豁免单一发行人集中度限制。这将进一步丰富指数投资策略,推动指数化投资在规范基础上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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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完善基金投资其他基金安排
此次修订围绕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作出多项优化。
本次修订,一是将FOF成立门槛从2亿份、2亿元降低至5000万份、5000万元。
二是允许FOF投资ETF联接基金,更好发挥FOF资产配置功能。
三是将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30%,支持“固收+”等含权中低波动型产品更多通过股票ETF等基金实现增值。
四是明确基金投资REITs按照证券投资进行管理。
在市场人士看来,这些安排有助于拓宽公募基金投资工具和策略空间,提升产品资产配置能力,更好满足养老金、保险资金、居民长期理财等多元需求。公募基金不仅要提供单一资产产品,更要提供与投资者生命周期、风险偏好、收益目标相适配的综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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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四:扩宽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形式
此次修订在严监管、防风险的同时,也为产品创新和策略拓展留出空间。
本次修订,一是完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定义,允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按照有关规定,将买入、卖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经轧差计算后计入股票资产、债券资产,为公募基金更好运用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丰富投资策略提供制度空间。
二是修订丰富基金运作方式类型,新增“无固定期限封闭式基金”,并删除原有封闭式基金每年强制分红及分配比例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助于支持机构投资者通过相关账户更多配置封闭式基金,为保险、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公募基金创造更适配的产品形态。
这些安排体现了监管对有效创新的支持,有助于公募基金进一步发挥服务投资者需求、长期资金配置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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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五:完善迷你基金管理要求
此次修订对迷你基金监管要求进行系统完善。
一是对于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迷你基金标准后,管理人选择继续运作的,不再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但应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
二是督促建立强制退出机制,要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一定规模的,基金合同终止。
同时,修订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删除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未达到2亿元即强制清盘的特殊规定,将发起式基金退出门槛与普通基金拉平。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对于养老FOF、偏股型产品等符合监管导向但需要长期培育的产品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有进有出”,行业产品生态将更加健康:对确有长期价值、符合投资者需求的产品,给予合理培育空间,同时降低小规模基金持有人负担,要求管理人付出一定成本、形成有力约束;对长期低效、难以正常运作的产品,推动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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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六:优化持有人大会机制
此次修订坚持实质重于形式,适度限缩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将“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调整为“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发生重大变更,即相关变更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主要投资方向发生重大变化”。
同时,明确部分合同修改事项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30日公告并及时告知投资者后,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
例如,投资范围增加与原有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无重大差异的金融工具,适度调整投资比例且不会导致风险收益特征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有合理理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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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七:明确产品逆周期布局要求
此次修订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结合自身投资管理能力,以及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等因素,强化基金产品逆周期布局管理,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同一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风格的基金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这一安排释放出鲜明信号:公募基金不能只在市场热闹时“追热点”“抢规模”,更应在市场相对低位、长期价值显现时做好产品供给,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资本市场。通过建立常态化逆周期调节机制,有助于减少行业顺周期扩张冲动,推动基金公司从短期营销导向转向长期投资导向,更好服务投资者长期财富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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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八:强化投资研究支持
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和决策流程,加强研究支持和公平交易管理,强化研究、投资和交易之间的监督制衡;同时要求坚持长期、价值、理性投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
这意味着,基金的投资运作不能依赖短期情绪和个人判断随意决策,管理人必须通过制度化、流程化、体系化安排,把研究、投资、交易、风控各环节纳入有效制衡,让每一项重要投资决策都有充分依据、风险分析和责任约束。
此次修订还强化了基金经理管理要求。基金经理应当独立、客观、审慎履行投资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持续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对于同一基金经理兼任管理公募、养老金、私募产品等情形,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加强敏感信息管理,并明确相关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等不得与私募产品的规模、业绩报酬、管理费等挂钩。
市场人士认为,此举有助于防范不同类型产品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守住公平交易和信义义务底线。公募基金是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金融工具,基金经理既要有专业能力,更要有职业操守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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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九:严管“风格漂移”和“赌押赛道”
针对主题基金“窄基漂移”问题,此次修订要求基金合同应当使用可识别、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相关界定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共识,并与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直接相关。
在市场人士看来,这意味着,主题基金不能仅以概念包装产品,不能用过宽表述模糊和扩大投资边界,必须让投资者清楚知道产品投向哪里、如何界定、是否真正符合名称所示主题。针对全市场选股基金“宽基窄投”问题,要求非行业主题基金应当坚持分散投资原则,不得集中投资于单一行业或主题。若产品定位为全市场选股,就应按其定位进行相对分散配置,不能实质上演变为某一赛道基金。
基金产品不能“风格漂移”,更不能让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与产品名称和合同约定不符的风险。通过强化合同约束、基准约束和投资策略约束,公募基金产品定位将更加清晰,投资行为将更加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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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十:提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不仅完善具体监管指标,也进一步强化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的协同,提高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针对近年来场内基金规模快速增长的趋势,进一步明确交易所及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加强上市基金规则制定、审核管理和监测监控,发现重大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及时处理并报告,形成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合力。
另一方面,修订提高违规行为法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增加对责任人员行政处罚的规则依据。
机构人士认为,这体现了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导向,有助于压实机构和个人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推动行业机构更加重视合规、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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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中国证券报
编辑丨黎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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