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片茶饼,两个日期,一场从“退一赔十”到“只退不赔”的官司。标签上的小小瑕疵,为何让商家一审败诉、二审翻盘?
案情简介:6片茶饼花了5678元,索赔5.6万
2022年12月,侯先生到贵阳某茶店购买茶叶。他买了两种茶饼:
“白毫银针(茶饼)”2片,折后每片1343元,共2686元;
“高山老白茶(茶饼)”4片,折后每片748元,共2992元。
两样合计5678元。后来,侯先生发现茶饼包装有问题:
有的茶饼没有标注产品标准代号;
有的茶饼标注执行标准为 GB/T31751-2015,但该标准2015年发布、2016年实施,包装上却写着生产日期是2008年;
包装上还缺少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侯先生认为,这些茶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起诉茶店,要求:退还货款567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56780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他的全部请求。茶店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改判:退货款可以,十倍赔偿不支持。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反转?
关键不在“茶饼有没有标签问题”,而在“买茶的人是不是消费者、为什么买”。
一审法院为什么支持“退一赔十”?
纵观全案,一审法院的思路主要围绕三点:
1. 茶饼被认定为预包装食品
法院认为,涉案茶饼属于紧压茶,要经过整理、拼配、蒸压定型、干燥等工序,不是简单农产品初加工。再加上有包装、有净含量标识,因此属于预包装食品。
既然是预包装食品,就要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标签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应当标明: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配料表;
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而涉案茶饼缺少多项信息,还有“执行标准实施日期晚于生产日期”的明显矛盾。一审因此认定:这些茶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销售者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产品质量法》要求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一审认为,茶店作为销售者,应当审查茶叶标签是否合规,但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
3. “知假买假”不是免责理由
一审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购买者“明知有问题仍然购买”为由拒绝赔偿。
也就是说,一审的逻辑是:
标签不合规 →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销售者未尽审查义务 → 即使买家知假买假,也不影响索赔 → 支持十倍赔偿。
于是,一审判茶店退还5678元,并赔偿56780元。
逆转!二审为什么不支持十倍赔偿?
二审并没有否定“茶饼标签有问题”。它维持了退还货款这一项,但撤销了十倍赔偿。
1. 十倍赔偿不是“标签有错就赔”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但这条规定保护的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二审发现,侯先生的购买行为与普通消费者明显不同:购买后没有饮用;也没有按照他说的“送人”;购买过程中进行了录音录像;他在全国多地法院提起过大量类似的产品责任纠纷诉讼,都是购买产品后主张十倍赔偿。
因此认为侯先生购买涉案茶饼,目的不是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金。其动机不是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己牟利。以诉讼谋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
所以,二审不支持十倍赔偿。
2. 但退货款为什么还支持?
二审同时指出,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茶店作为销售者,应当高度重视食品标签内容,却没有合理尽到审查义务。
因此,一审判决茶店退还货款5678元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换句话说:
标签有问题,退货退款可以; 但要想拿到十倍赔偿,还得看你是不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的消费者。商家遇到职业索赔,如何防范?
这个案子给商家最大的教训是:标签问题可能只是“退货退款”,但如果碰上职业索赔人,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和声誉损失远远不止这点钱。 与其事后被动应诉,不如事前做好合规、事中学会识别、事后依法应对。
事前:把合规做到位,不给职业索赔人留把柄
1. 进货查验必须做实,不能走过场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如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具体怎么做:
每批进货都要求供货商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核对实物与合格证明是否一致,特别是标签上的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建立进货台账,记录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留进货票据和付款凭证,确保来源可追溯。
2. 标签自查要仔细,尤其注意几个“高频雷区”
茶叶、茶饼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执行标准与生产日期矛盾:比如执行标准是2016年才实施的,生产日期却标2008年——这个案子里就是栽在这上面;
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缺失:很多小茶厂、茶农做的茶饼容易漏标;
生产许可证编号缺失: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
保质期表述不规范:不能简单写“长期保存”,要符合标准要求;
配料表不完整:如果茶叶拼配了其他原料,必须如实标注。
建议定期对照《食品安全法》第67条逐项自查,有条件的话请第三方机构做一次标签合规审核。
3. 安装可追溯监控设备
市场监管部门多次提示,经营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可以有效防止职业索赔人偷梁换柱、栽赃陷害。监控还能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购买过程是否正常、投诉人是否就是购买人。
注意:监控存储时长建议不少于30天,重要交易的录像要单独备份。
事中:学会识别职业索赔的“信号”
职业索赔人有一些常见特征,商家可以留意:
购买行为异常:一次性大量购买同一产品,尤其是把存货全部买走;对价格不敏感,但对标签瑕疵特别关注;
购买过程异常:购买时录音录像,或者叫同伙暗中拍摄;购买后不拆封、不使用;
投诉方式异常:短期内以同一理由向多个商家投诉;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次数异常频繁;
身份异常:投诉人与实际购买人不是同一人;多人使用同一电话号码或同一地址投诉。
如果发现以上信号,要高度警惕,但也不要慌张。关键是把证据留好。
事后:依法应对,不私下妥协
1. 不要轻易“花钱买平安”
市场监管部门反复提醒:不要相信职业索赔人“你赔钱我就撤回举报”的说法。接到举报后,行政机关的立案调查不会因为举报人撤回举报而停止。私下赔钱不仅不能消灾,反而会助长不正之风。
2.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完整留存与对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保存交易订单、支付凭证;
备份店内监控视频;
截图保存对方威胁、要挟的内容;
如果对方有团伙行为,注意记录同行人员的特征。
3. 发现涉嫌敲诈勒索,及时报警
如果对方以“不赔钱就曝光”“不赔钱就举报到你关门”等方式施压,或者有夹带、调包、造假、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或诈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42条,这类行为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商家应注意收集、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文案情来源于(2024)黔01民终2854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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