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 10 月 9 日讯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山东天福纺织有限公司因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山东天福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932317M,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兴成,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工业园。
处罚决定书文号(鲁临兰)应急罚〔2026〕46 号,处罚决定日期 2026 年 09 月 29 日,处罚类别为罚款,处罚结果:1. 罚款肆万元整;2. 罚款伍万元整;3. 罚款肆万伍仟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壹拾叁万伍仟元(¥135000)整。
违法事实: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2.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3.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依据: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 24 号第 A 档、第 99 号第 B 档、第 16 号第 C 档。
处罚机关: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020043189728。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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