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调委调解)、诉前调解本质是双方自愿协商,只要任意一方不认可方案,调解就无法达成,不是调解员能力问题。下面分医院方、患方、客观事实三大类梳理:
一、患方这边的原因
1. 预期差距过大
患方认为损害后果很重,预估赔偿金额高;但调解机构参考病历、损害后果、责任比例计算的法定赔偿偏低,心理落差大,无法接受。很多患方会把精神痛苦、长期陪护成本等主观感受全部折算成赔偿,而法律有固定计算标准。
2. 对责任认定不认可
医调委一般会组织医学专家评估过错参与度(比如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患方认为医院全责,但专家评估仅部分责任,责任比例谈不拢,调解直接卡住。
注意:医调委的专家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只是调解参考,不具备司法强制力。
3. 诉求超出法律支持范围
比如要求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医院公开道歉、追究医生刑事责任等。调解只能解决民事赔偿;刑事追责、行政处分不属于医调调解范围。
4. 担心签调解协议后丧失后续权利
部分患者存在后续并发症,担心签署一次性了结的调解协议,后续病情加重不能再索赔,不愿意一次性结案。
二、医疗机构这边的原因
1. 医院内部审批限制
医院赔偿款有财务、卫健委/院领导多层审批,有赔付上限。哪怕主治医生认可有过错,财务或上级部门不同意更高金额,调解员也无法突破预算。公立医院这个限制尤为明显。
2. 医院不认可存在医疗过错
医院认为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少量补偿,不同意按侵权责任赔偿。医院为避免形成自认过错记录,会抗拒较高赔偿。
3. 顾虑对科室、医生考核影响
很多医院的纠纷赔付会和科室绩效、医生职称、评优挂钩,医院会尽量压低赔付金额,避免留下不良记录。
三、客观层面的硬障碍
1. 病历争议大
双方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有争议(怀疑篡改、隐匿病历)。调解阶段没有司法鉴定,无法对病历真伪、损害因果关系做权威认定,基础事实无法统一,很难谈赔偿。
2. 损害后果、因果关系难以判断
损害后果复杂,存在自身基础病、多种疾病叠加,很难分清哪些是疾病本身进展,哪些是医疗行为造成。调解专家只能做粗略评估,双方不认可就谈不拢。
3. 调解本身无强制力
调解是自愿原则,不能强制任何一方签字。只要一方拒绝,调解终止,调解员不能强行裁决。
四、调解失败之后的路径
调解不成,一般两个选择:
1. 向法院起诉,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过错、因果、参与度意见,法院依法判决;
2. 向卫健部门投诉,申请行政调查(行政调查主要处理违规,不直接判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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