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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不一定。只看两件事——一是对方是否把与你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二是这种使用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对方是故意还是无意、有没有赚到钱、你有没有实际损失,都不影响「是否构成侵权」,只影响「要赔多少」。
通俗的说就是:定不定侵权看「像不像、混不混」,赔不赔看「损失和获利」。
一、七种侵权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1. 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需要再证明混淆;
2. 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实践中最常见;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这类标识;
5. 未经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后把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6. 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侵权;
7. 其他给出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第(二)(三)项还要过两道关
1. 商标性使用:对方是把那个标识当「商标」用(识别商品来源),还是只当商品名称、描述性词语、产地标注用?
2. 混淆可能性:相关公众会不会误以为商品来自你,或与你存在许可、关联等特定联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通俗的说就是:他得是「当商标用」,才归商标法管。
三、三种「看起来像侵权、其实不构成」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1. 正当使用(第一款):他用的是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或地名——你无权禁止;
2. 三维标志形状(第二款):形状是商品自身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必需,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
3. 在先使用(第三款):你注册前,他已先于你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他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你可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通俗的说就是:通用名称、地名、说明性用词,本来就不该被一个人独占,大家都可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四、出手顺序
不要先发函、先打电话。先把对方的使用方式、使用时间、覆盖范围、销售数据固定下来(网页公证或时间戳),再逐条对照上面三项——顺序颠倒,后面花的钱基本白花。
通俗的说就是:先固证,再开口,顺序不能反。
五、参考案例:贵州高院 2025 年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酒业公司在门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系列酒,并在门头擅自使用权利人企业名称与商标字样。法院认定销售侵权商品与门头使用侵权标识都属于商标性使用,两项行为均构成侵权;该公司因自认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未履行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义务、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被酌情判赔 10 万元。
通俗的说就是:「我不知道」不是免责理由,能免责的只有合法来源抗辩。
六、作者简介
周敏律师,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十年只做知识产权,业务覆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知产犯罪刑事辩护六大方向。
擅长处理既涉及行政程序(投诉、撤三、无效宣告)、又涉及民事起诉赔偿,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民行交织、刑民交叉的知识产权案件。
结合十年办案经验,打磨出一套商标权案件评估体系,从行政、诉讼、刑事多维度提前评估清楚:权利稳不稳/构不构成侵权/值不值得打——让你少走弯路,少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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