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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编号为铁市监处罚〔2026〕3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秸铖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铁市监处罚〔2026〕33号 当事人名称秸铖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9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2000元 处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十八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7月,秸铖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生产了一批标注净含量为40kg/袋的生物发酵饲料,整批次共计850袋,合计34吨。经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抽样检验,该批次生物发酵饲料的平均实际含量为39.946kg,不符合“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净含量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饲料货值金额总计40800元,当事人通过重新分拣后对外销售共计获利1200元,截至核查时同批次库存剩余14吨。本次抽检偏差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调查过程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线索,于2026年8月18日对秸铖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净含量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抽检抽样单、检验报告等多项证据材料,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与询问笔录,所有材料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2026年8月18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26年9月20日,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秸铖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已经构成生产净含量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饲料净含量偏差较小,且在执法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前,已经自行将该批次饲料重新检称,分拣调整至符合净含量标准后对外销售,同时配合调查态度良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也未接到相关危害后果的报告,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阶次。
最终,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秸铖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完成罚款缴纳。若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秸铖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7月7日,法定代表人翟婷婷,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8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6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北工业园区建业路8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李秋颖67%335万元人民币2022年7月5日杨威28%140万元人民币2022年7月5日翟婷婷5%25万元人民币2022年7月5日
公司角度点评
作为微型生物科技企业,本次事件暴露出我们在定量包装环节的计量管控存在疏漏,虽偏差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且已主动分拣整改、配合调查获得从轻处罚,但也警示我们需补全计量校验流程,避免合规风险影响企业经营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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