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司法判决里很少有人说透的收受不当利益既遂认定规则,绝大多数人都理解错了,看完能帮你避开天大的法律坑。
很多人想当然觉得,只要公职人员收了别人的财物,就等于妥妥的收受不当利益既遂,要按犯罪处理。
实际上根本不是这么回事,收了钱不等于就构成收受不当利益既遂,不同的处理方式,最后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种情况,你刚收下钱,转头就主动把钱退给了对方,或者直接上交给了单位纪检部门,这种情况从根上就不构成犯罪。
既不是收受不当利益既遂,也不是犯罪未遂,司法解释明明白白写了,这种直接就不算违规收受。
当然也有前提:必须是你主动退、主动上交,不是对方逼着你要回去你才退,也不能是你一开始就跟对方约好钱放你这代为保管,那不算数。
第二种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
你钱收了好几个月,该给人办的请托事项都办完了,后来听说有人被查了风声不对,你才慌慌张张把钱退回去。
这种退钱行为半毛钱用都没有。
主流司法观点和最高法的指导案例都明确说了,你收下钱的那一刻,对应的职务类收受财物罪名就已经既遂了。
后面你不管是退钱、把钱藏起来、甚至直接挥霍光,都是既遂之后的事后行为,根本不影响既遂的认定,最多就是退赃的情节,量刑的时候能酌情从轻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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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很多人自以为聪明的操作,其实早就被法律堵死了。
不少人觉得我不收钱,跟送财物的人约好,钱先放他那里代持,我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拿,这样我账户里一分钱涉案款项都没有,总不能算我违规收受吧?
别傻了,现在司法实践早就统一了裁判标准:只要你们双方达成了财物代持的约定,就等于你已经实际控制了这笔钱,直接认定收受行为既遂。
根本不需要等对方真的把钱转到你账户里,后续什么时候实际交付,都不会改变已经既遂的事实。
就连房产、股权这类需要过户的资产也是同理。
你收了别人送的房子,哪怕没办过户手续,只要你实际住进去了、能自由处置这套房子,就已经算收受行为既遂。收了股权没做工商变更、没实际出钱,只要你实际能行使股东权利,照样算既遂。
最后给大家划最核心的区分点,别再搞混了:
收钱之后第一时间主动退/上交,自始至终你就没有占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自然不构成犯罪。
收钱之后隔了很久才退,你当初收钱的时候明明有明确的违规收受故意,钱都在你控制下很久了,哪怕之后全额退赃,也抹不掉已经构成收受行为既遂的事实。
说白了,所有想钻法律空子耍小聪明的操作,最后基本都是白费功夫,真踩了红线才想着补救,大多时候都来不及了。
你们觉得这个规则设置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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