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坐网约车时发生第三方肇事事故并受伤,该向平台索赔还是向肇事司机追责?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如何划分最终责任?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厘清了网约车客运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与救济路径,并为乘客依法维权提供了参考。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小李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司机张先生接单承运。行驶途中,张先生的车辆与王某无证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小李头部、胸部多处损伤。交管部门认定王某与张先生负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小李所受伤害构成九级伤残,应享受的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2026年2月,小李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网约车平台运营公司及司机张先生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法院裁判
经密云法院主持调解,小李申请撤回对司机张先生的起诉,并与网约车平台运营公司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网约车平台运营公司一次性赔付小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共计58万元,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次事故纠纷再无争议。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厘清了网约车事故当中多方主体的责任边界,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 网约车平台系法定承运人,为合同相对方乘客通过平台下单、支付费用,平台指派司机提供服务,双方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实际接单司机仅为平台的履约辅助人,并非合同相对方,故李某直接诉请平台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
二、 客运合同适用无过错责任,乘客无需证明平台过错《民法典》第823条 规定,承运人对运输途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仅在伤亡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所致时方可免责。本案中,在无证据证明李某的受伤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应全额赔偿其全部损失。
三、 违 约与侵权竞合时,乘客享有选择权同一事故既构成平台的违约行 为,又构成肇事方的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86条,受害人有权择一主张:既可依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平台要求全额赔付,也可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索赔。两条路径只能择其一,不得重复获赔。
四、 平台对外赔付后,可依法向有过错的司机追偿平台与司机之间通常为合作或劳务关系,司机接单、运营、收费均受平台统一管理,属于执行平台工作任务。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司机履职过程中因重大过错造成损害的,平台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重大过失的司机追 偿 。本案中,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存在明显过错,平台可在全额赔付后,依据双方协议及过错程度向张某及肇事方王某另行追偿,最终实现损失合理分担。若平台自身存在管理过失,如未审核司机资质、未落实营运保险等,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维权提示
乘坐网约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时,如遇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乘客应注意以下维权要点:
一是留存关键证据。如订单截图、支付记录、事故认定书、就医病历及费用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等,均系后续诉讼的重要依据。
二是明确索赔对象。乘客可优先选择运输合同纠纷,直接诉请平台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无需等待事故责任划分;也可选择侵权纠纷,起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但需按过错比例获赔。
三是注意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乘客应及时行使权利。
四是理性协商与调解。法院调解具有法律效力,一次性了结纠纷可减轻诉累,但签署协议前应充分确认赔偿项目是否覆盖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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