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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是可以要求第三人将租金缴入法院案款账户,但要区分两种情况:租金按【收入】执行;租金按【到期债权】执行,两套程序文书是不一样的。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租金作为“收入”提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原243条):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应当作出扣留、提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第三人(承租人),可以直接指令第三人将租金付至法院案款账户,法院收到后扣划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收入存放于第三人处,法院可通知该第三人协助提取收入。
文书组合:
扣留提取裁定+ 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今后应付租金直接付至法院指定案款账户,禁止再付给被执行人。
该规定适用于:
自然人被执行人、租赁关系稳定、租金金额固定;该程序下第三人一般不享有15日异议权(有实体争议走执行异议)。
法律后果:
第三人收到文书后,仍擅自把租金付给被执行人,法院可以责令第三人在应付租金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还可以罚款。)
被执行人是公司/企业,租金属于到期债权
法人的租金不属于民诉法意义的“收入”,属于到期债权,不能仅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按到期债权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501条: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到期债权,应当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不能单纯用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必须载明:
1. 第三人直接向法院(或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租金;
2. 15日书面异议权利以及法律后果: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不审查异议是否成立(除非该租金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其实,无论哪一种程序,都可以指令第三人将租金缴入法院案款专户,法院收到案款后,内部办理案款分配、发放,对外不叫“扣划第三人账户”,是第三人主动履行协助义务向法院交付案款。法院不能直接去冻结、扣划承租人自己名下银行账户;承租人拒不履行,要走追加责任或到期债权的后续程序。
协助执行通知书仅起到“禁止向被执行人支付、指令交法院”的作用,不等于可以直接扣划第三人银行账户内自有资金。
第三人只对收到文书之后产生/到期的租金负有协助义务;收到通知之前已经付给被执行人的租金,不能再责令第三人重复支付。
▌法条原文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总结:
自然人被执行人,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要求承租人交租金至法院;企业被执行人,不能只发协助执行,必须配套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告知15日异议,才可以指令交至法院账户。法院不能直接扣划承租人自己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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