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岳阳的林女士化名与丈夫结婚多年,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女儿,她本人是再婚嫁到男方家中。日子过久了,双方常因为生活琐事起冲突,感情一点点被消耗掉。
2024年林女士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后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她的离婚诉求。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到再次起诉这段时间,夫妻俩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没有任何和好的举动与实际行动。林女士想尽快结束这段已经没有希望的婚姻,同时希望能争取到小女儿的抚养权,把属于自己和孩子的财产权益守住。
但这起离婚官司的难点比她想象中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的房屋赶上了征地拆迁,总共拿到865335元的货币安置补偿款,里面包含房屋主体补偿、装修款、过渡费、人口安置补助、签约奖励等很多不同的项目,之前因为浩吉铁路征收,两人还私下签过一份调解协议,对部分征收财产做过内部约定。除此之外,家里还有一辆购置价19.6万元的丰田轿车、几十万的共同存款和一套房产,也都面临分割。第一次离婚败诉的事实摆在前面,第二次起诉能不能顺利判离、之前私下签的财产协议能不能算数、拆迁补偿里哪些钱能分哪些不能分、小女儿的抚养权能不能拿到,都是林女士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
接受委托后,冯昱熹律师作为岳阳市律师行业党员律师,从2025年正式执业起就长期深耕民事纠纷与诉讼代理业务。他先陪着林女士一步步梳理整个婚姻的来龙去脉,重点固定第一次判决后双方持续分居、没有任何交流与共同生活的证据,再把拆迁补偿协议、银行存款凭证、购车票据、之前两人签署的财产调解协议全部整理成册。
冯昱熹律师认为,这类第二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不能简单以为第二次起诉就一定会判离。民法典明确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哪怕不满足分居满一年的条件,第二次起诉本身也是法院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参考,但前提是必须拿出实实在在的分居证据,不然还是存在不被支持的可能。
针对两人私下签的财产调解协议,冯昱熹律师也做了明确区分:只要这份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协议里已经处分过的财产,法院一般不会再重新分割;但协议没有覆盖到的夫妻共同存款、车辆等财产,依然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则要一项项拆解开,分清每一笔钱对应的性质,结合之前的调解协议划定可分割范围。子女抚养权的争取上,他重点向法庭陈述了小女儿长期跟随女方生活、日常照料和情感依赖都在女方这边的实际情况,同时说明男方每月收入对应的可承担抚养费水平。
最终,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小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丰田轿车归男方所有,50万元共同存款中10万元判归女方,之前调解协议涉及的40万元存款与房产,按照双方约定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确认双方没有夫妻共同债务。
办这类叠加拆迁利益的离婚案件,有几个实务细节冯昱熹律师一直提醒委托人注意。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一定要有意识留存租房合同、分居聊天记录、日常不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为第二次诉讼打好基础。夫妻之间如果就征收款、房产分割签过书面协议,一定要把原件保管好,这类真实意思表示的签字文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涉及拆迁的离婚官司,不能笼统要求分割全部补偿款,要逐项核对补偿项目的属性,区分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对应个人安置权益。争取抚养权的时候,要多向法院提交孩子日常起居、就学、照料情况的证据,法院裁判时会按照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作出判断。
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城华府西单元一栋4楼,冯昱熹律师团队日常承接本地各类离婚纠纷、民事争议诉讼代理工作,办案过程始终保持细致严谨的风格,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实际诉求,结合案件证据制定对应的诉讼方案,不随意承诺裁判结果。
婚姻关系走到需要通过诉讼解除的地步,往往会牵扯情感、财产、子女多重复杂问题。无论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还是涉及征收利益分割的家庭纠纷,把证据理清楚、把法律关系划明白,才能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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