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普通人打官司,都会遇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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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以后,才发现起诉状写得有疏漏。
可能是金额算错、漏算,也可能对案件理解发生变化,想要修改诉讼请求。
不少当事人觉得,案子是我的,修改诉求理所应当。
可提交变更申请之后,却被法院不予准许。
很多人心里疑惑。
变更诉讼请求,明明是法律给原告的权利,为什么法院可以驳回?
这里一定要搞懂:
拥有变更的权利,不等于可以无条件、随时随意修改。
法院并不是刻意刁难,核心是兼顾双方程序公平,不能只考虑原告一方的便利。
第一种:错过法定申请时间,这是最常见原因
立案之后,法院会送达举证通知书。
上面会写明明确的举证期限截止时间。
实务规则:
变更诉讼请求,原则上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普通程序,举证期限一般不少于15天。
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举证期限会更短。
很多人拖到开庭当天,才口头提出变更。
这个时候,被告已经完成答辩、提交证据。
如果此时允许大幅度改诉求,被告就要重新搜集证据、重新答辩。
整个审理节奏被打乱,对被告来讲程序不公平。
补充区分:
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一般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者时间要求不一样。
但如果法院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此种情形变更,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也存在例外情况。
庭审中,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和原告起诉主张不一致。
经过法官释明,原告申请变更,法院可以准许,同时会重新给双方指定举证期限。
第二种:变更之后,换成完全不一样的法律关系
变更诉求,不代表可以在本案直接审理一件全新的纠纷。
举个通俗例子。
原本起诉民间借贷欠钱纠纷,开庭想要直接改成侵权损害赔偿。
两件事,基础事实、法律关系完全不同。
相当于旧案子还没审完,又在本案提起另一起全新纠纷。
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如果确实要按照新的法律关系维权,正确做法是撤回本案,再另行起诉。
合理的变更,一般限定在同一纠纷事实之内调整。
比如同一场买卖纠纷,调高或者调低货款,追加利息、违约金,这类属于正常变更。
第三种:变更后改变管辖,超出这家法院受理范围
每一类案件,法律都划定了对应的管辖法院。
如果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大幅拉高。
超出了这家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
又或者变更之后,案件属于专属管辖,不归当前法院受理。
这种情形,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本次变更。
简单说:
不能靠中途修改诉求,强行把不该归本院审理的案子留在这里。
第四种:反复变更客观造成诉讼拖延,违背诚信原则
实务中,有些当事人反复大幅度变更诉求。
客观上造成庭审不断延期,消耗对方的诉讼时间与成本。
针对这类明显利用变更诉求拖延审理的申请。
按照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有权不予准许。
这几种情形,法院通常会准许变更
1、还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2、同一纠纷之内,只调整金额、利息、违约金,基础事实没有变动;
3、法院释明法律关系之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4、单纯减少、放弃自己部分诉求,限制会更少。
实操提醒:
尽量提交书面变更申请书,不要只在开庭口头说一说。
口头笔录容易出现遗漏,书面材料才是正式有效的申请。
打官司,要记住这几个实务建议
第一,起诉状立案前尽量核对完整。
金额、诉求项目梳理清楚,不要指望开庭临时修改。
越早提交变更申请,获得准许的概率越高。
第二,仔细阅读举证通知书。
拿到法院材料,第一时间看清举证截止日期。
需要变更,尽量在此期限前完成;时间紧张,可以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第三,分清变更、增加、另行起诉。
如果已经换成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要强行在本案变更,可以撤诉后重新立案。
第四,二审阶段,原则不支持变更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主要是纠错,不是重新打官司。
二审才新变更诉求,法院优先调解;调解不成,会告知另行起诉,二审一般不会直接审理。
很多人误以为,权利就代表不受任何约束。
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的法定权利,但行使权利也要遵守程序规则,兼顾对方的答辩权利。
申请被驳回,大多不是针对当事人本人,而是没有满足对应的程序条件。
温馨提示:本文仅为法律实务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每个案件证据、细节各不相同,案情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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