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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0日11时4分,贾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港北一路行驶,行驶至港北一路与港西二路路口处时,与沿港西二路行驶至此的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贾某某与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贾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路口是交通事故高发点位,无论是电动三轮车还是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务必牢记 “一慢、二看、三通过”。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要仔细观察横向车流,确认安全再通行,杜绝抢行猛拐;机动车驾驶人途经路口提前减速,密切留意周边三轮车、非机动车动态,严守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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