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环境报)
笔者从事纪检监察与内部监督工作,在案卷审核、履职督查过程中,发现在基层生态环境公文、执法笔录、整改报告等文字材料里,检查、巡查、排查、核查、督查、督察六个词语经常混用。看似只是一字之差,实则关乎履职边界、法律权限、证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为厘清各类监督行为法定边界提供了根本遵循,也对基层文书规范、干部履职作风提出了更严要求。
一字之差,权责迥异。六个术语分属不同制度范畴,不可随意互换。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两类法定监督制度,即现场检查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排查、核查属于监管实务操作手段,并非独立法定职权。督查侧重推动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可广泛运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现场检查,是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一条授予的行政执法职权,由持证执法人员实施,可以调阅资料、采样取证,笔录、监测材料能够直接作为执法证据,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督察是法典第二十八条确立的高位阶法定制度,实行中央、省两级体制,监督对象是地方党委、政府与职能部门,压实党政生态环保责任,可移交失职失责线索,启动问责。
巡查是网格化常态化巡护,职责重在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劝阻和上报,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巡查记录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排查是拉网式风险摸底调查,如固体废物、入河排污口隐患排查,仅做风险预判,不能替代法定取证。核查是线索核验,用于信访件、监控监测异常数据复核,可甄别事实真伪,但不等于完整执法检查。巡查、排查、核查不仅执法人员可以实施,监管人员、基层网格员也可以实施,特定情况下受委托的服务机构也可以参与。
在纪检和监督案卷审核实践中,这类术语混用会带来履职风险。如个别案卷将网格员的“巡查记录”直接写为现场检查材料,以此作为行政处罚证据,在行政复议阶段被认定证据不合规,处罚决定被撤销;还有个别整改报告混淆“督查”与“督察”,造成不必要的问责争议。
这就要求我们重视文书规范、精准区分“查”与“察”。厘清术语边界,本质上就是规范权力运行、防范履职风险,把严实作风落实到案卷、报告的每一处文字之中。笔者以为,规范使用术语,要抓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法定优先,守住履职边界。凡是需要作为行政处罚定案依据的执法检查,必须规范使用“检查”,完整履行执法程序;巡查、排查仅作为线索发现手段,不替代法定执法。严格区分面向企业的外部执法、以推动工作落实为目的的督查,以及高位阶的法定督察,杜绝概念混用。
二是统一文书模板,细化应用场景。结合法典实施,修订基层各类报告、笔录模板。明确不同履职行为对应的规范表述,严格执行文书材料层级审核制度,从源头减少文字误用。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筑牢纪律防线。把术语辨析纳入基层执法、纪检监督培训,讲清每个词语对应的履职权限、证据效力、追责风险,引导干部树立“文书无小事”意识,在细微之处防范履职风险。
四是健全业务闭环流转机制。巡查、排查发现的线索,要按程序转入核查、现场检查;督查、督察交办的事项,做好整改闭环,各类监督手段各司其职、有序衔接。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张军 赵宏德
编辑:任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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