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
袁某购买了一套房子,入住后出现了头晕、胸闷等状况;此外,还有手机信号差、时断时续的问题。察觉异样之后,袁某到楼顶上看了看,发现楼顶装有联通基站。
袁某认为身体不适是由基站辐射引起的,因为搬来之前没有各种身体不适的情况。
袁某为此多次找物业反映,物业就叫袁某去医院检查开药治疗。袁某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头晕、睡眠障碍”。
袁某觉着原房主没有事先告诉自己楼顶有通信基站,否则自己不会买这套房子。而通信基站公司的设备存在辐射,是导致自己身体不适的根源,于是要求原房东和通信基站公司进行赔偿。
![]()
高额诉求
袁某一共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
- 判令依法赔偿基站辐射造成的身体伤害费每月1万元,从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0日,每年12万,直至基站拆除为止;
- 判令赔偿精神伤害损失费,从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0日共计2万元;
- 判令承担去医院的检查治疗费734.08元、误工费6400元(含16天)、电话费180元、车旅费240元、误餐费280元,共计7834.08元;
- 判令诉讼费由原房主和基站公司承担。
![]()
通信基站的情况
2011年7月1日,通信基站公司与原房主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承租房屋楼顶建设通信基站。至2021年9月1日,双方续签《物业租赁合同》,延长10年租赁期限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31年6月30日止。
通信基站公司对楼顶的无线电台(站)已取得无线电台(地面无线电业务)执照,该通信基站环境电磁辐射水平经监测,结果显示,所有监测点位电磁辐射电场强度值满足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电场强度限值12V/m,且同时满足《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中规定的电场强度限值5.37V/m的要求。
![]()
通信基站公司的答辩意见
- 通信基站最早是在2011年设立的3G基站,后期4G网络更新后原有的3G基站设备已拆除,留着的是4G基站设备,自设立以来至袁某起诉前,均无接到过投诉或反映这栋楼有住户或业主因为基站而产生有身体健康问题。
- 建设通信基站的行为完全合法合规,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基站建设运营符合行政许可及电信行业法定规范,基站电磁辐射排放符合国家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未构成污染环境行为。
- 袁某购房时基站已客观存在,作为基站运营方无向袁某履行告知的法定义务,亦未实施任何隐瞒行为,基站建设运营早于袁某购房行为,告知义务主体并非通信基站公司,且已向基站产权方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无隐瞒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
- 袁某未能举证证明损害与基站辐射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未举证证明其身体不适与基站辐射存在任何关联性,且无证据排除自身年龄因素对身体不适的影响。
![]()
原房主的答辩意见
- 原房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袁某未能证明存在侵权行为,通信基站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基站辐射符合国家标准。
- 袁某未能证明其身体损害与基站辐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袁某主张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
法院的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原告负有举证证明两被告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基站设备在袁某购买房屋前就已存在多年,取得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获得了无线电台(地面无线电业务)的执照,并经监测,所有监测点位电磁辐射电场强度值满足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电场强度限值12V/m,且同时满足《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中规定的电场强度限值5.37V/m的要求。
袁某主张,其于2024年12月29日入住房屋后没几天就开始出现头晕、头胀、恶心、胸闷、焦躁及失眠等症状,认为是受案涉基站设备辐射所致,但其于2025年7月30日到医院就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只是诊断原告患有“头晕、睡眠障碍”,并未得出所患该症状是受无线电设备辐射所致。
袁某目前并无任何证据证实,基站设备辐射存在超出国家标准的情况,更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身体不适是受该基站设备辐射所致。
因此,对袁某基于基站辐射造成其损害构成侵权为由,提出的各项诉请,因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