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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发现,在不少公共场景、媒体文稿、地方接待文件里,依然习惯使用“外宾”这个称呼。“宾”,代表宾客、贵客,自带一层礼遇与优先的色彩。放在几十年前,我们百废待兴,需要对外招商引资、国际交流,使用这个称谓有时代背景。但随着国家综合实力提升,国人心态走向平视,越来越多人提出建议:普通入境外籍人士,统一使用中性客观的外国来华人员替代“外宾”;除外交官员等法定特殊身份之外,不搞身份带来的优先优待,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
首先要厘清一个关键点:并不是说“外宾”一词完全不能使用,而是区分场景,拒绝泛化使用。
对于正式外交场合,他国使节、官方代表团,按照国际惯例,依旧可以使用外宾、贵宾这类礼仪称谓,这是国际外交对等礼仪,全世界通用。但对于普通来中国旅游、务工、留学、经商的外籍普通人,就没必要继续冠以“宾客”的特殊定位,改用“外国来华人员”,是中性、客观的表述,只描述身份,不附加额外优待光环。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不少地方形成惯性思维:只要是外籍人士,就优先接待、特殊照顾。部分场景出现“外宾优先”,在教育、生活、公共服务层面设置额外优待,也就是大家反感的超国民待遇。这种待遇,不是基于个人能力与贡献,仅仅依靠国籍身份,就获得高于本国公民的便利、补贴、资源倾斜,很容易伤害普通民众的公平感。
大家反感的,从来不是正常的国际交流,也不是拒绝海外人才来华。而是不问能力,只看国籍,无条件给予优待。
举几个大众关注度很高的现象:同样是申请奖学金,国内学生需要层层考核,早年部分来华留学生门槛宽松、补贴丰厚;公共场合优先照顾外籍人士;个别地方执法,对外籍人员处置尺度偏软。这些不是法律规定的特权,更多是地方执行层面的惯性优待,久而久之,形成“外国人高人一等”的观感,滋生崇洋心态,也违背法治平等原则。
这里要分清两个概念:法定必要便利和超国民待遇。
按照法律,外交人员拥有法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这是全球通行的对等规则,不属于超国民待遇。
而超国民待遇,指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地方自主加码,给予外籍人士超出本国公民的特殊福利、绿色通道、资源倾斜。这类待遇,近些年来国家已经在持续清理。内外资税制统一,逐步取消各类外资无条件优惠;来华留学政策改革,收紧门槛、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就是逐步消除不合理优待的重要举措。
使用中性称谓,本质是心态的转变:从仰视,走向平视。
称谓看似只是文字小事,但语言会潜移默化影响认知。当公共宣传、政务窗口,不再把普通来华外国人默认当成“贵客”,而是客观称为外国来华人员,传递的核心信号是:这片土地的主人是中国公民。任何人踏上中国领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与义务对等。
来华旅游,就是外国来华游客;来华工作,就是外国来华就业人员;来华读书,就是外国来华留学生。根据实际目的细分,不带赞美、优待滤镜,该享受的基础公共服务依法提供,但不会额外赠送特权。
平等不等于冷漠,友好不需要自我矮化。
我们依旧欢迎外国人来华旅游、投资、求学,欢迎各国人才来华参与建设,文明互鉴、经贸往来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友好交往的前提,是互相尊重。
真正的国际尊重,不是我们单方面给予特殊优待换来的。一个国家的底气,来自法律公平、制度公正。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来华人员,都要遵守中国法律。触犯法律,同样依法处置,不存在法外特权。
落实平等原则,可以从这几个方向推进:
第一,规范公共文书、政务窗口、媒体报道的称谓。普通外籍入境人员,统一使用中性的“外国来华人员”,按入境目的细分身份;外交官方场合,保留国际礼仪称谓,不混为一谈。
第二,全面排查清理地方各类隐性超国民待遇。取消各类只以外籍身份为门槛的额外补贴、优先通道。如果是人才引进优待,做到按能力、按贡献评定,不分国籍。顶尖人才,无论国籍,都可以享受配套激励;普通外籍人员,和国内居民执行同一套公共服务标准。
第三,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司法不因为国籍区别对待,任何人在中国违法,都依照我国法律处理,杜绝“外国人从轻处理”的惯性思维。
第四,推进来华留学生趋同化管理。中外学生在考核、管理标准上逐步统一,奖学金评价以学业成果、科研贡献为核心,不再单纯凭借外籍身份获得资助。
很多人担心,取消优待会不会影响人才引进、对外开放。其实恰恰相反。靠特殊优待吸引来的,很多只是冲着福利而来;依靠公平的法治环境、庞大的市场、完善的产业实力吸引来的海外人才,才是真正认同中国发展、愿意长期贡献价值的人。对外开放,不是对外让利、自我降格;平视世界,才是大国应有的姿态。
称谓改变,是表层;制度平等,才是根本。不卑不亢,有礼有节,既敞开大门拥抱世界,也守住公平底线,不再无条件给予外籍人士超国民待遇,这才是现代化大国该有的格局。
话题讨论:
你是否支持普通来华外籍人员统一使用“外国来华人员”这类中性称谓?你觉得最需要清理的超国民待遇集中在哪些领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点击关注,持续分享社会民生观察。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社会观点探讨,涉外人员称谓、待遇相关管理规则以《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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