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XX年X月,钱某入职十堰市某培训学校,担任教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XX年X月,学校出资送钱某到外地参加为期三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钱某培训结束后须回校服务满五年,否则应支付违约金。培训结束后,钱某回校工作。20XX年X月,钱某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学校要求钱某支付违约金共计80000元。钱某认为违约金过高,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请求依法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服务期违约金的计算规则进行了分析。她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计律师指导钱某收集了培训协议、培训费用票据、服务年限证明等证据,精确核算了学校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及钱某已履行的服务年限。计律师发现,学校主张的80000元违约金明显超过了法定上限,依法应予调减。在仲裁阶段,计律师围绕「违约金的法定上限」这一核心展开论证,主张违约金应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计算,而非学校主张的固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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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学校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超过法定上限,依法调减,裁决钱某向学校支付违约金共计24000元。学校不服提起诉讼,计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钱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价值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展现了其对服务期违约金制度的精准把握。她准确厘清了「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且按未履行年限分摊」这一法定规则,帮助劳动者将过高的违约金主张调减至合理范围。计律师对培训费用核算的严谨态度,使劳动者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避免了被用人单位不合理地「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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