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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不少游客选择走进山野林间,亲近大自然,享受户外出游的乐趣。随着山野出游的增多,也容易伴生生态安全方面的法律风险,游玩过程中,不当用火、随意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不仅会破坏自然风貌,还可能触碰法律底线。
本期结合一起涉生态破坏刑事案例,提醒大家户外出游不能随心所欲,守住生态保护的法律底线。
01
进山猎捕动物、野外生火,
一行为触犯两罪名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8日,曾某甲、曾某乙二人结伴进山。在山林之中,两人先用烟熏的方式采得蜂蜜,又使用锄头挖掘洞穴,捕获一只银星竹鼠,经鉴定该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当天下午,二人在山间草坪生火煮番薯,火种不慎溅出引燃周边枯草,二人扑灭明火、踩灭冒烟后,未对引燃过的枯草丛浇水处理即离开,导致残留火种以阴燃方式蔓延,引发森林火灾。后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总面积高达306.386公顷。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式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应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决曾某甲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曾某乙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同时二人连带支付生态恢复费用280300元、生态恢复方案设计及评估费用30575元。
法官提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假期游玩欣赏美景的同时,更应注意生态环境保护。
野外用火隐患大,随意捕猎可涉刑
进山入林游玩应当注意防火规范,不要在野外随意烧火做饭、烧烤。一旦酿成火灾,后果严重,即便主观上不想造成危害结果,依然会构成失火罪承担刑事责任。
野外活动亦应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山野风光很美,但自由游玩不等于随心所欲。走进山林,要绷紧两根弦:一是防火,严格遵守林区防火规定,不带火种进山,不在野外随意用火;二是护生,不捕捉、不伤害野生动物,不破坏动植物生存环境。
生态被破坏,修复成本要由行为人买单
山林烧毁、野生动物栖息地被损,生态修复往往需要投入巨额资金。本案两名被告人除获刑外,还需要赔付三十余万元生态修复相关费用。
生态环境受损之后修复周期漫长、代价高昂。广大游客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应当敬畏自然、遵守法律,做到文明出游;一旦实施破坏行为,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高额生态损害赔偿,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 源:朝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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