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参考历史资料结合个人观点进行撰写,文末已标注相关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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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罗定)
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广东罗定直隶州。
这一年,一个叫做杜凤治的浙江人来到此地担任知州。
罗定在广东西部,这个地方是典型的山高皇帝远,而且民风彪悍,宗族势力更是盘根错节。
可以说,罗定是清代治理难度最大的地区之一,而且杜凤治到任的时候,这里刚刚经历过太平天国运动的冲击,社会秩序都还没有完全恢复。
我们都知道,杜凤治还有个习惯,那就是他喜欢写日记,而且写的非常详细,事无巨细,什么东西都往日记里写,所以日记里不仅有公务,还有私生活,从审理案子到他个人的交际,他全都写了下来,他写了十来年日记,洋洋洒洒几百万字,而这些日记,到现在则成为了研究晚清社会的珍贵材料。
我们的故事,就要从他日记里记载的一个案子开始说起。
罗定有一个读书人,叫陈贤书,某天到衙门告状,他告什么呢?告邻居梁矣六火等人“恃强轮奸其女”,就是他这几个邻居,把自己的女儿给轮奸了。
轮奸,在清代法律中,是非常严重的罪过。
《大清律例》规定,一般的强奸就要判处绞监候,而轮奸良家妇女,首犯要判处斩立决,从犯也要绞监候,如果犯罪行为导致了妇女自尽,处罚还要更加严重。
不过前脚陈贤书告状,后脚梁家这边也告状了,梁矣六火的伯母,叫梁袁氏,她告陈贤书的侄子,陈木成和陈金水,诱拐了梁矣六火的妻子梁陈氏。
这诱拐妇人,也不是小罪,《大清律例》也有规定,以计谋诱取,略卖良人为奴婢,要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视情节严重,最高也可以判处绞监候。
可以说,这两家是各告各的,都要把对方往死里整。
杜凤治呢,先审理的是梁家的案子,他叫来梁家的妇女梁陈氏问话。
梁陈氏,当年十六岁,自幼就是梁家的童养媳,她供称自己是因为被丈夫梁矣六火责打,邻居陈贤书的妾室蔡氏于心不忍,于是蔡氏就让自己的侄子陈木成,陈金水把梁陈氏偷偷带走,安置在了另外一个朋友辛木安的家中,梁陈氏在辛木安家中一待就是四个月,四个月后,梁家才把梁陈氏给寻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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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的一页)
不过梁陈氏明确说,在这期间,没有人奸淫过她,她也没有遭受过任何的迫害。
杜凤治听完,他心里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判断,他后来在日记里写了两句话,很能说明他的态度,第一句是:
拐卖之迹未露,拐卖之情实真。
意思是,虽然还没有找到陈家拐卖人口的直接证据,但把一个十六岁的已婚女子偷偷带走,还送到陌生男人家中待了四个月,这已经涉嫌诱拐了。
另外一句是关于轮奸案的,杜凤治认为陈贤书的状告“毫无凭证”,因为“所有情节仅出陈贤书一人之口”,杜凤治怀疑,这可能是陈家诱拐了梁陈氏之后,为了自保,也为了反击,才把自己女儿被轮奸的事情捏造出来,用以控告。
从证据角度出发,杜凤治的判断不无道理,因为清代法律对强奸罪的证明要求很严格,必须要查明“强暴之状”,要查明“妇人不能挣脱之情”,还要有知情见闻,身体损伤,衣服毁裂等,仅凭陈贤书一个人的口供,杜凤治很难支持陈贤书。
所以杜凤治做了两个处理,第一,他对陈木成,陈金水进行了“薄责”,就是打了几板子,训诫一番,而并没有按照严重的诱拐人口定罪,也没有立案,第二,他要求陈贤书把女儿和妾室蔡氏都送交衙门,自己要再次审讯。
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正好是晚稻收割季节,陈家的一些人,梁家的一些人,都因为这个案子被羁押在案,都在衙门里关着,陈贤书说可以把女儿和妾室送到衙门,但需要时间,杜凤治认为不能再等,如果把涉案人等继续这么关着,就会耽误秋收,于是他把所有人都放回家,让他们去参加秋收劳动,等到陈贤书的女儿和妾室到案再重新审理。
这个决定,从制度上来看,是符合农忙停讼的惯例的,清代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家,农业生产是地方治理的核心要务,农忙时节,你关着这么多人,必然会耽误农业生产,生产一耽误,还会影响税收,随之而来的可能还有饥荒和社会动荡。
所以杜凤治的这个决定,符合当时地方治理的实际需要,但他可能没想到,他这一放,引发了不可预计的糟糕后果。
梁袁氏,梁矣六火,梁陈氏回到家后,当晚,梁陈氏就自尽了。
这个十六岁的女孩,服下了在当地很容易就获得的断肠草,也就是钩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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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吻)
钩吻全株剧毒,而且不存在任何的安全用量。
杜凤治后来在日记里记录了他对梁陈氏自尽的看法,他认为,梁家为了寻找被诱拐的梁陈氏,之后又和陈家打官司,已经花了不少钱,甚至将房子和田地都卖了,换言之,这桩案子已经把本就贫困的梁家逼到了接近破产的地步。
想来,梁袁氏,梁矣六火回家之后一定抱怨,训斥梁陈氏给家里找来祸事,损失财产,加上被诱拐一事传的沸沸扬扬,梁陈氏名节不存,这才寻了短见。
当然,这只是杜凤治的推测,而不是确定的事实。
唯一可以从史料中确定的是,梁陈氏情急智短,自尽而死。
那为什么说是自尽,而不怀疑是他杀呢?人既死了,就该验尸,为什么不验尸呢?
因为梁陈氏自小就是童养媳,她娘家已经没有任何亲人,丈夫梁矣六火和梁袁氏也没有追究的打算,杜凤治干脆让他们自行埋葬算了。
这个自行埋葬,在今天看来很值得商榷,因为清代法律不是说亲属不想要验尸,衙门就可以不验尸,梁陈氏不是一个毫无背景的自杀者,她是诱拐一案的核心证人,而且她的丈夫有对她进行暴力的行为,当天释放,几个小时后就服毒自尽,这可信吗?
尤其是服断肠草自尽,这其实很好检验,寻找残余药物,器皿,并检查尸体现象,这其实是很好检验也很有必要检验的一具尸体,但杜凤治没有这么做。
不过梁陈氏的死,不代表案件的终结,杜凤治马上就采取了一个清代知县知州很常用的办法:
问地方练绅。
他找来罗定的乡绅富户们,向他们询问陈贤书是一个怎样的人,这些乡绅们口径是一致的,他们说:
“此人平日教读为业,不闻有不法事。”
乡绅们还给杜凤治提供了一个不同的案件版本,他们说真正拐走梁陈氏的,并不是陈家的陈木成和陈金水,而是另外一个叫陈亚灿的人,至于陈贤书的女儿被轮奸的事情,乡绅们则和杜凤治看法一致,认为是子虚乌有。
在杜凤治的日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案件进一步的调查和研究,他发现,梁陈氏确实是被诱拐了,但不是陈木成和陈金水诱拐的,而是陈家的另外一个族人,也就是刚才说的陈亚灿诱拐的,而且陈亚灿不只是诱拐,他其实是把梁陈氏卖给了辛木安。
至于轮奸案,杜凤治应该是找到了新的证据,他认为陈贤书所说的女儿被轮奸确有其事,但轮奸陈贤书女儿的也不是梁矣六火,也是陈家的另外一些子弟。
调查到这一步,又有一个意外事件发生了,那就是陈贤书得病死了。
梁陈氏已经死了,陈贤书也死了,诱拐案和轮奸案的重要涉案人都已经“缺席”,这案子还怎么审理?
杜凤治的日记里没有记载这个案子的后续记载,所以这个案子最大概率是不了了之。
包括陈贤书的女儿,妾室,涉嫌诱拐的陈亚灿,涉嫌人口买卖的辛木安,陈家那些涉嫌轮奸的子弟,是否曾到案接受问询或者衙门是否有能力,是否已将他们抓捕,也不得而知。
那么这个有头无尾的案子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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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凤治在思考)
其实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杜凤治在日记中把自己判断错误,重新怀疑,再次改变判断,最终仍然没有得到真相的过程完整的记录了下来。
我们古代正式的司法文书通常不会这么写,正式文书一般都会呈现出一个完整的故事,谁犯了什么罪过,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施的,证据是怎样的,如何办理惩处的,但杜凤治写下的日记告诉我们的恰恰是,现实世界,是没有这么齐整的,在晚清社会,并不是每一个案子都会真相大白,并不是每一个知州都能断案如神,官员也只是普通人,他们有时候不能相信自己的智慧,而只能依靠乡里的传闻,宗族的关系,士绅的调查,地保的报告,他们审理案件还要看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还要看农时,最终,他们或许还只能留下一个“葫芦案”。
衙门不想管了,杜凤治也糊涂了,那梁家和陈家为什么不再告了?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他们可能都没钱了。
因为古代打官司不是免费的,不仅不免费,反而很昂贵,差役下乡要钱,传唤要钱,人证羁押要吃住,往返州城要路费,书吏,绅士,地保也都不是白帮忙,梁家早就卖光了田产,陈家的当家人也病死了,就算他们还有心告状,谁又会愿意再无偿的帮助他们呢......
参考资料:
刑案汇览
驳案汇编
杜凤治日记
万梦茹.晚清士绅与州县司法: 以《杜凤治日记》为中心的考察.南京师范大学,2023
张研.清代知县杜凤治对于三件命案的审理——读《杜凤治日记》之三.清史研究,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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