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环刑辩实战 · 第1篇
你接过一个食药环案件,卷宗翻到最厚的那一摞,看到一份"报告"。
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找瑕疵。
翻到最后一页看结论,往前翻看方法,再往前看资质证书有没有过期。如果你经验丰富一点,还会查一下检测标准是不是现行有效的版本。
这些动作都对。但可能全白做。
因为你漏了第一步。你面对的到底是什么文书?
食药环案件的卷宗里,"报告"长着差不多的脸——白纸黑字、盖着红章、有数据有结论。但它们的性质可能完全不同。你拿检验报告的质证思路去打鉴定意见,或者拿鉴定意见的质证思路去打行政认定,方向就偏了。方向偏了,你找的瑕疵再多是无效劳动。
所以质证的第一步,不是看结论说了什么,而是看这份文书是什么
我带过一个年轻律师阅卷,他拿到一份假药案的卷宗,翻到检验报告,立刻开始查检测方法有没有用错标准。查了半天,方法没问题,数据也对得上。他很沮丧,觉得这份报告打不动。
我拿过来一看,这份文书的落款是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标题叫"认定意见"。它根本不是检验报告,是一份行政认定。检测方法对不对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没有权力认定"假药"。方向从一开始就错了。
三类文书,三种性质
食药环案件卷宗里常见的"报告",大致分三类。
第一类:检验报告。
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对送检样品做技术检测,出具的报告。它回答的是技术问题。这个东西含什么成分、含量多少、参数达不达标。
检验报告原则上只陈述技术事实,不做法律定性。它可以说"送检样品检出西地那非,含量XX",但它不会说"这是假药"或者"这是有毒有害食品"。合不合格、构不构成犯罪,不是它的事。注意,这里说的是"原则上"。有些检验报告会在结论里越权写判断性结论,后面会专门讲。
第二类:鉴定意见。
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性意见。它不仅陈述技术事实,还包含判断性结论。比如"送检样品不符合XX标准""送检样品属于危险废物"。
鉴定意见比检验报告多了一层。它有判断。检测数据是基础,但结论部分是鉴定人基于数据和专业经验作出的推断。
第三类:行政认定意见。
行政机关出具的认定材料。比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涉案产品应按假药论处"的认定意见,或者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涉案物品属于劣药"的认定函。
行政认定意见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判断,不是技术判断。它回答的不是"这个东西含什么",而是"这个东西在法律上算什么"。
三类文书,一句话区分。检验报告说"是什么",鉴定意见说"怎么样",行政认定意见说"算什么"。
记住这三句话,后面所有的质证方向都从这里出发。
但怎么判断卷宗里那份文书属于哪一类?给你一个三步识别法
第一步,看标题。标题写"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的,大概率是检验报告。标题写"鉴定意见"的,是鉴定意见。标题写"认定意见""认定函""关于XX的认定"的,是行政认定。但注意,标题只是起点,不能只看标题就下判断。
第二步,看落款。落款是检验检测机构、司法鉴定中心的,分别对应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落款是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的,是行政认定。落款机构决定了文书的基本性质。
第三步,看内容结构。纯检测数据加一句"检出XX成分",是检验报告。检测数据加判断性结论(比如"不符合XX标准""属于危险废物"),是鉴定意见。没有检测数据,直接给法律定性结论(比如"应按假药论处"),是行政认定。
三步走完,文书的性质就清楚了。性质清楚了,质证方向才不会偏。
为什么区分这么重要
因为证据属性不同,审查规则就不同,质证路径也不同。
检验报告,在刑事诉讼中通常作为"专门性问题报告"使用。法律依据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规定就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审查重点是检测方法对不对、标准用没用错、数据准不准。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除了方法和标准,还要审查鉴定人的判断推理成不成立、鉴定程序合不合规、鉴定人有没有资质。
行政认定意见,审查重点是认定主体有没有权认定、认定依据充不充分、认定程序合不合法。一个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有没有权力出具"这是假药"的认定?这本身就是个大问题。
怎么查认定主体有没有权限?两个方向。
第一,查法律授权。看《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有没有把认定权授予这个层级的行政机关。比如假药认定,法律授权的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查"三定方案"。每个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在它的"三定方案"(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里有明确界定,可以在当地政府官网或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网站查到。认定主体超出"三定方案"范围的,属于越权认定。
如果你把行政认定意见当鉴定意见来质证,拼命挑检测方法的毛病,但那份文书的检测方法根本不是重点。重点是认定主体有没有权限。你的火力打在了错的地方。
反过来也一样。一份检验报告,你拿鉴定意见的标准去要求它审查鉴定人资质,但检验报告本来就不需要司法鉴定人签字。出具检验报告的是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的是CMA资质认定体系,签字主体是机构的授权签字人。而鉴定意见需要司法鉴定人签名,依据的是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两套资质体系、两套签字要求,不能混为一谈。你质证的方向跟文书的性质不匹配,法官听完只会觉得你没搞懂。
我见过一个案子,辩护人拿到一份行政认定意见,花了大量篇幅论证检测方法不符合国标,庭上讲得头头是道。但法官问他"认定主体是谁、有没有认定权限"的时候,他答不上来。检测方法说得再好,也动摇不了行政认定的核心。因为那份文书根本不靠检测方法立足,它靠的是行政机关的认定权。
实务中最常见的坑:拿检验报告当鉴定意见用
这个坑太常见了。
公安机关送检,拿到一份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很"干净"。标注了成分名称、含量数据,末尾写了一句"送检样品检出XX成分"。
注意,到这里为止,这份报告只做了一件事:陈述检测到的事实。它没有说这个产品合不合格,没有说它是不是假药,没有说它有没有毒害性。
但公诉机关拿着这份检验报告,直接主张"产品不合格""构成犯罪"。
这就有问题了。
检验报告告诉你"检出XX成分、含量XX",这是一个技术事实。"产品合不合格""构不构成犯罪"是法律判断。你不能拿一份只陈述技术事实的检验报告,去支撑一个需要法律判断的指控。中间缺了一环。
我办过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只标注了有效成分含量,没有出具产品是否合格的结论。公诉机关直接拿这份报告主张产品不合格。质证时提出:检验报告没有给出合格性判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伪劣产品的依据。这个意见最终被采纳。
还有一类情况更隐蔽。有些检验报告在"检验结论"部分直接写明"该样品不符合XX标准"。这句话一出来,性质就变了。它不再只是陈述技术事实,而是作出了判断性结论。检验机构有没有权作出这种判断?这是一个值得质证的争议点。
实务陷阱清单
梳理几个高频踩坑场景,你对照看看自己有没有中过招。
陷阱一:文书标题模糊,看不出是什么性质。
有些报告标题就叫"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但内容里夹着法律定性结论。光看标题判断性质,容易看走眼。必须通读全文,看它到底只陈述了技术事实,还是越权作出了法律判断。
怎么办:用三步识别法。先看标题,再看落款,最后看内容结构。三步交叉验证,标题说"检验报告"但落款是行政机关、内容里只有法律定性结论没有检测数据的,按行政认定意见处理。
陷阱二:行政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被当鉴定意见用。
行政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审查重点是认定主体权限和认定依据,不是检测方法。但有些律师拿到这类文书,一头扎进检测方法里挑毛病,忽略了最核心的问题。这个机关有没有权力作出这个认定?
怎么办:先查认定主体权限。查法律授权和"三定方案",确认这个行政机关有没有认定权。如果超出职能范围,直接主张越权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测方法的问题可以附带提,但不是主攻方向。
陷阱三: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混用。
同一个案件里,既有检验报告又有鉴定意见,但质证时用同一套思路打,没有区分两者的证据属性和审查重点。结果两边都没打透。
怎么办:分开质证、各有侧重。检验报告重点查检测方法、标准适用、数据准确性。鉴定意见重点查鉴定人资质、判断推理逻辑、鉴定程序合规性。两份文书分别写质证意见,不要混在一起。
争议提示
实务中,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的。
有些检验报告在结论部分写了"该样品不符合XX标准",这就带上了判断性质。遇到这种情况,质证时可以主张:该结论超出了检验报告的职能范围,检验机构只应出具检测数据,是否合格的判断应当由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
但反过来看,也有观点认为,检验机构依据现行标准对样品作出合格性判定,属于其正常职能范围,不算越权。这个争议目前没有统一裁判口径,具体案件中要看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依据和当地法院的裁判习惯。
还有一个更深层的争议。行政认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到底算什么证据?是鉴定意见、书证,还是"专门性问题报告"?不同定性,审查标准完全不同。这个问题目前各地做法不一。
怎么突破?在具体案件中,先看控方把它当什么证据举证。
如果当鉴定意见举证,你就用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去打它,要求审查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
如果当书证举证,你就主张它不是客观记录而是主观判断,不能适用书证的审查规则。
如果当"专门性问题报告"举证,你主张它不是专门性技术问题报告而是行政机关的法律判断,不符合第100条规定的"专门性问题报告"的范围。
不管哪种定性,你都有对应的质证路径。关键是不能让控方模糊定性,必须逼它明确这份文书到底算什么证据,然后按对应的审查标准逐一质证。
下一篇,我们聊质证的第二个关键环节。送检的东西是不是"那个东西"?
你拿到一份检验报告,报告说送检样品检出XX成分。但你怎么确定,送检的那个东西,就是案发现场扣押的那个东西?从提取到封存到运输到受理,中间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问题。保管链条一旦断裂,后面所有检测数据都是空中楼阁。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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