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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2026年第九期(总第三十一期)。在答疑环节,针对地方法院干警提出的相关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阎巍进行了解答。
答疑实录 问题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提问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魏晓俊)
答疑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一般不属于行政协议,因该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原则上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是,当事人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审批行为不服,可就该审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决策、管理和具体金融业务相对分离。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贷款审批等直接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行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而审批后的贷款、结算等手续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办理。据此,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可区分不同情况。一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贷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的审批行为,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法规授予的公共管理职权,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当事人对不予批准贷款等审批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着眼于规制行政协议订立、履行过程中直接涉及“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行为,且不允许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亦不允许其就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主要约定平等借贷主体之间的资金出借、还本付息、抵押担保等借贷权利义务,不具有明显的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故此类协议以不纳入行政协议范围,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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