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了公章也白搭?最高法:没这个,担保=废纸!
我是侯律师,干了几十年的律师法律服务,今天说件事,您听完可能得回去翻翻抽屉里的合同——
您手上有没有公司担保的合同?法定代表人签了字、盖了公章,您是不是觉得稳了?
最高法说了:不一定。
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终1143号案,给您敲警钟了。
债务人欠钱,第三方公司出担保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齐全,看着天衣无缝吧?
但法院一查:没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啪,担保合同无效。
为什么?
因为公司对外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想签就能签的。这是"越权代表",得先过公司内部的决议关。
以前有人觉得:“章是真的、字是真的,合同就有效。”
最高法把这逻辑终结了。 现在规矩是——决议前置,签章只是表面功夫。
那合同无效了,钱就打水漂了吗?
也不是。法院说了,双方都有错:
- 担保人内部管理混乱,让法定代表人随便盖章,有错;
- 债权人您呢,签合同时没看决议,也有错。
所以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什么意思?债务人还不上100万,担保人最多赔50万。另一半,您自己担着。
侯律师跟您掏心窝子说几句:
第一,收担保的时候,别只看章。要股东会决议或者要董事会决议,形式审查一下,花不了五分钟,能省几百万的坑。
第二,当股东的注意了。您公司章管得松、决议程序乱,法定代表人出去乱担保,公司照样得赔钱。治理不规范,代价是真金白银。
第三,新《公司法》第15条把这事写得明明白白,这不是旧规矩,是现行有效的硬杠杠。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2023修订)第15条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民法典》第61条、第504条 ——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及善意相对人保护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17条 —— 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无效后的责任承担
《公司法》(2018修正)第16条 —— 原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本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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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一句话:章是真的,不代表担保是真的;懂规矩,才能守住钱。
侯律师,陪您懂点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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