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张某甲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裁判要旨】 关于工伤认定中对职工上下班时间的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细化,其中第一项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工伤认定案件中,需要从立法本意出发,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结合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考勤制度等,查明该员工工作日是否需要坐班、是否有比较固定的工作时间、当日是否有领导指派外出工作、外出是否向领导请过假、是否符合常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规定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平正义的原则,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所作出的一种延伸,系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对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即“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应当合理,如果属于非正当合理的时间,即使是在去工作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无法认定为工伤。
2024-12-3-007-005 / 行政 / 行政确认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沪02行终19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2、职工下班后回到职工宿舍后再回到家庭住所地的途中发生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王某亮诉嫩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工伤认定案件中,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标准,需考量职工行程的意图是否为“上下班”及其在“上下班”意图之下实施了出行行为,同时兼顾职工的出行时间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出行路线是否属于“合理路线”。 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地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往返于工作场所到职工宿舍再到家庭住所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2024-12-3-007-002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2)黑1183行初2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3、关于工伤认定中的“因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过失”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2014-18-3-007-003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5.07.11 / (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4、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对驾驶员劳动权益的保护应采取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 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12-3-016-005 / 行政 / 行政复议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黔行终30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5、工伤认定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认定
王某某诉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工伤认定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指的是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原因力大小为判断依据,即应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是否足以达到认定工伤的程度为标准。 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职工存在引发暴力侵害的其他个人因素情况下,不宜仅以暴力侵害没有当场发生即暴力侵害的发生具有滞后性为由,否定职工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24-12-3-016-004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10.20 / (2022)赣行终26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5
6、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
李某英诉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单位已通过项目参保方式为该类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该类务工人员在相应建设项目工作过程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务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领取退休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12-3-008-002 / 行政 / 行政给付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川1102行初10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5.10
7、工伤认定中“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
刘某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为工伤需要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关于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伤害的能否认定工伤,关键在于判断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程度。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后的救济。从制度价值的角度适用该条款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时,要从暴力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工作纠纷处理不当不属于阻却认定工伤的理由。
2024-12-3-016-002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0)最高法行再6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8、用人单位应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超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阻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及有效。 双方如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是双方主体资格适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满足上述条件的,即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以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仍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2024-12-3-007-006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30 / (2022)京02行终90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9、建筑施工违法转包、分包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薛某景诉新疆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2023-16-2-490-004 / 民事 / 劳动争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2023.11.13 / (2023)兵民申93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4
10、职工见义勇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视同工伤
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2018-18-3-007-001 / 行政 / 行政确认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13.09.23 / (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11、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将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的
指导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2-18-3-016-001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最高法行再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12、《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在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工伤认定中的适用
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对新兴业态从业人员所受伤害进行工伤认定时,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认定,应充分结合该行业的自身特点进行综合考虑。 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工作时间”的概念应延伸至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较传统行业而言,送餐员的工作时间更加弹性、灵活,劳动保障部门对于实际工作时间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而言,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均可视为“工作场所”。此外,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还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 关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认定。实践中基于送餐员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特殊性,宜结合实际对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作合理把握,将确有证据证明关联高的情形纳入工伤保护范围。
2023-12-3-007-003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京02行终54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5.01.15
13、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本单位利益从事非本人固定岗位(或所分配工种)的其他相关工作受伤害的工伤认定
西乌珠穆沁旗某车床加工部诉西乌珠穆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裁判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的“工作原因”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断。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本单位利益从事非本人固定岗位(或所分配工种)的其他相关工作(例如协助他人搬运货物等)所受伤害,应当属于“工作原因”,也应当理解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符合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工作原因”和职工是否从事与本职相关的工作认定,不宜作片面理解和不合理的限定。
2024-12-3-007-008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29 / (2023)内行申87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4.02
14、工伤认定案件中“违法转包”的认定
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对于物业管理领域工伤事故中违法转包对象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所涉物业管理业务是否具有专属性或资质要求作重点审查,并结合在案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综合判断。
2024-12-3-007-009 / 行政 / 行政确认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2)沪01行终55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6.17
15、职工下班返回宿舍收拾行李并乘车回家的整体过程属于“上下班途中”
天津某劳务公司诉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职工在下班后回宿舍收拾行李、前往乘车地点、回家这一整体过程,符合职工工作、生活衔接的客观需要,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职工在此途中受到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12-3-007-010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津01行终68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16、工伤职工积极寻求救济且救济过程符合现实情况、司法实践和生活常理,其未能在法定期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不能归因于其自身原因
杨某甲诉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当前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分包现象较为普遍,工伤职工多借助起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策略,来确定劳务分包公司,从而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但也由于在民事案件中法院需多次追加被告而延长了诉讼周期,以致于耽误了工伤认定申请时间。 在此过程中,可以体现工伤职工积极寻求救济的主观状态,而在客观上也采取了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其救济过程符合现实情况、司法实践和生活常理,其未能在法定期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不能归因于其自身原因,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确定用工单位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其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2024-12-3-007-003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6.29 / (2022)京0105行初25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17、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注销工商登记,人社部门应当受理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胡某业诉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针对职工受伤在先、用人单位注销营业执照在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后续问题,人社部门应该按照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若人社部门认定受伤职工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精神,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单位又已经注销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对企业注销营业执照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可依法将清算组列为被告主张权利;对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可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精神处理。
2023-12-3-007-002 / 行政 / 行政确认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辽01行终4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6
18、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的双重赔偿使用问题
郭某某诉广西某某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律、司法解释不禁止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的双重赔偿,但双重赔偿的适用不应突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将雇主责任险视同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保险理赔款赔付给劳动者。 法律不禁止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裁判认可双方之间达成的、未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从而鼓励与引导纠纷当事人积极促成和解、减少诉累。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中,应当注意避免混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向劳动者承担的民事责任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2023-10-2-139-001 / 民事 / 劳务合同纠纷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2.12.29 / (2022)桂民终110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19、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后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刘某启等诉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裁判要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的,应视为"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先行支付。
2024-12-3-008-001 / 行政 / 行政给付 / 蒙阴县人民法院 / 2022.06.21 / (2022)鲁1328行初1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3.07
20、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不以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为前提
林某增诉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适用条件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自始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情形。 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人民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情形,工亡职工家属可以据此申请先行支付。
2024-12-3-008-003 / 行政 / 行政给付 /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2.09.30 / (2022)吉71行终12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1.25
21、不能泛化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范围
天津某公司诉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了获得工伤赔偿的路径,但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聘用的工人在从事工作中伤亡,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泛化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精神。
2023-12-3-007-001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津03行终3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6
2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赔偿责任
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其向有关部门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其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降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3-16-2-490-007 / 民事 / 劳动争议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京民再84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23、丧失行政救济的工伤受害人有权向共同危险行为中的部分侵权人主张全部民事赔偿
张某诉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由于民法和劳动法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从而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 基于此,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不具有相互排斥性,生命健康权属于法律优先保护的法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在失去行政救济途径后,依法主张民事赔偿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无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还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向部分侵权人主张权利,可要求部分或所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3-16-2-001-001 / 民事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2023.09.05 / (2023)兵民申45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3.01
24、工亡受害人亲属已获得的侵权赔偿应否从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
蒋某甲等诉浙江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工死亡的,产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受害人亲属有权分别起诉,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劳动者一方因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赔偿的,受害人亲属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工伤保险款项时,其已获得的第三人侵权赔偿不应从用人单位应赔付的工伤保险中予以扣除。
2023-16-2-490-003 / 民事 / 劳动争议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9 / (2017)豫08民再3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25、用人单位注销后被执行人的审查认定
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工伤保险待遇非诉行政执行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但用人单位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人,造成权利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应认定用人单位清算组存在重大过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向受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依法有权向用人单位的清算义务人追偿。
2024-12-3-003-003 / 行政 / 行政强制执行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京0115行审1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6.28
26、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用工单位违法分包为由拒绝向参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劳务人员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诉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裁判要旨】用工单位将承建工程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仍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已为前述聘用人员投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用工单位违法分包为由拒绝向在保期间发生工伤的聘用人员给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024-12-3-008-006 / 行政 / 行政给付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24.11.01 / (2024)渝0110行初19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27、专送骑手虽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但本质系劳动关系的,属工伤认定范畴
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芜湖市湾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1.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依法作出认定。2.专送骑手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配送平台派发的外卖送餐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4-12-3-007-013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皖02行终6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4
28、冒用他人身份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
江西某公司诉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参保并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为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该职工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5-12-3-008-001 / 行政 / 行政给付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6.12 / (2024)赣行再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06.19
29、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注销登记的,人社部门应当受理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李某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后,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义务而恶意注销企业登记的,不改变用人单位在存续期间与受伤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人社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
2025-12-3-007-003 / 行政 / 行政确认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兵1101行初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8.11
30、职工已达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且用人单位一直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某竹业厂诉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复案
【裁判要旨】若用人单位职工已达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用人单位并未到人社局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而继续聘用该员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认定工伤,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5-12-3-014-001 / 行政 / 行政批复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2024.07.25 / (2024)桂0329行初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5.06 / 修改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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