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杜丽娟 北京报道
出口货物真实离境、报关单位合法有效,但境外货款未能全额收回,是否还能申报出口退税?这是当前不少外贸企业极为关注的问题。
浙江某小家电出口外贸企业财务负责人唐晶的经历,正是相关政策边界在实务落地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唐晶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企业于上一年年末向欧洲客户出运两柜货物,报关金额合计980万美元,贸易合同约定发货后60日内结清尾款。货物到港后,境外客户仅支付七成货款,随后传来客户进入破产清算的消息。
事件发生后,唐晶紧急归集该笔业务全套凭证资料,涵盖出口报关单、海运提单、商业发票、银行收汇水单以及境外客户破产公告等材料,彼时距离出口退税申报截止期已时日无多。相较于尾款能否追偿,企业管理层更关心的是:因实际收汇金额低于报关金额,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风险?
近年来,受全球供应链波动、境外买方信用风险上升等因素影响,出口货款未能全额收回的情形在外贸实操中越发常见。
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6年上半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规模达25.47万亿元,同比增长16.9%,前8个月进出口总值进一步攀升至34.78万亿元,同比增速17.6%。
外贸大盘的持续扩容带动出口退税业务体量同步增长,企业对于未足额收汇情形下退税规则的诉求持续提升。
延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安国山表示,对于未足额收汇情形,应当厘清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真实贸易差额与恶意虚假申报骗税行为的边界,不可简单将实际收汇低于报关应收金额直接等同于骗取出口退税。
根据《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出口货物退税需同时满足四项要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按照规定收汇。
该条款明确,收汇是退税基础条件,但并未强制要求货款全额收回。政策制定充分考虑国际贸易业态的复杂性,依托视同收汇相关规则,对真实贸易产生的合理收汇差额予以包容。
对于真实的出口业务,因境外采购商破产清算、合同约定的商品质量扣款、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形成回款收汇不足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企业符合视同收汇的,按要求填报《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对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留存往来函件、扣款凭证、境外商事证明等资料,即可正常申报退税;不符合视同收汇的,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安国山解释,实操中如果企业故意高报商品价款,制造无法足额收汇假象,违规利用视同收汇条款套取出口退税款,将直接定性为恶意骗取出口退税。
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副教授楚文海表示,骗取出口退税首先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责任涵盖三个层面:一是追缴税款,已骗取的退税款必须全额退回;二是处以罚款,按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执行,骗税金额越高,处罚力度越大;三是停止退税,即税务机关可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这三项行政责任并行适用,并非‘选择性处罚’。企业一旦被查,既要全额退回税款,承担数倍罚款,还要面临数月甚至数年的退税业务停摆,资金链和日常经营都将遭受冲击。”
出口退税是我国稳外贸、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重要财税政策工具,政策红利释放的核心前提在于交易真实、申报合规。随着税收大数据监管体系不断迭代,“假出口、假申报、虚开发票”等骗税模式的操作空间被持续压缩。
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曲君宇告诉记者,即便企业尚未实际取得退税款,仍有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未遂;而明知他人实施骗税,仍为之提供虚开发票、伪造报关单证、非法资金结算、买单配票等协助服务,无论从中是否获取经济利益,都存在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法律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6年上半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取出口退税企业3.24万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46亿元。
税务人员提醒,出口退税的前提是交易真实、申报合规。真实贸易中因客户破产、质量扣款、不可抗力等形成的合理收汇差额,企业可依规通过视同收汇规则正常申报退税;若故意制造无法收汇假象、违规套取退税,则将面临行政与刑事双重责任。
(编辑:吴婧 审核: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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