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下旬,短视频创作者东曦发布短片《让胸部呼吸》,核心主张是“女性胸部去性化”。这部短片及其后续的“售后讲解”在社交平台引发了大量讨论。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将胸部从“性符号”还原为“身体器官”,这一主张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当如何被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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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法律问题。不是因为它“敏感”,而是因为它在法律上触及了一个真实存在的张力:身体表达的自由,与公共秩序对“裸露”的管控之间,边界究竟在哪里。
“去性化”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首先要厘清一个前提:“去性化”是一个文化主张,不是一个法律权利。 法律中没有“去性化权”这个概念。当一部短片主张“让胸部呼吸”时,它表达的是一种对身体被赋予的性意味的反抗,这是一种社会观念层面的表达。
但表达本身,就进入了法律的视野。
表达的形式是短片,发布的平台是短视频平台。这意味着,这部作品的传播,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层面的规则:公法层面的治安管理秩序,以及私法层面的平台服务合同。
“公共场所裸露”的适用问题
搜索材料中反复出现的一条法律规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规定。这条规则在讨论“胸部裸露”议题时经常被援引,但它是否适用于本案所涉及的情形,需要仔细辨析。
这条规则的适用有两个核心要件:“公共场所”和“故意裸露身体”。 “公共场所”指的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不特定多数人出入的场所,比如街道、公园、商场、车站。短视频平台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在现行执法实践中通常不是以物理空间标准来判定,而是以内容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传播来认定。一部公开发布的短片,其传播范围符合“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
但问题在于“故意裸露身体”的认定。一部以“去性化”为主题的短片,如果包含胸部画面,其主观意图是“表达身体主权”还是“故意裸露”?这个区分在执法层面并不容易。法律条文本身不区分“艺术性的裸露”和“猥亵性的裸露”,它设定的是“情节恶劣”这个门槛。也就是说,裸露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取决于它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而不是取决于创作者的自我定性。
“情节恶劣”的判断权在执法机关。这意味着,即便创作者主张自己的作品具有表达价值,是否构成“情节恶劣”仍然是一个由公权力机关根据具体情形作出的判断。
平台规则中的“擦边”与“艺术”边界
比治安管理处罚更直接适用的,是短视频平台的社区规则。
搜索材料中提供了抖音平台关于“色情、低俗类”内容的细则。该细则明确禁止“展示或描述真人、仿真人形象的裸体、性器官、性行为的内容”,同时也禁止“利用色情、低俗或性暗示方式进行内容展示”。平台规则中还有一个关键概念:“软色情”或“擦边”。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已经确认,“软色情视频虽然不像一般的色情视频赤裸露骨,但仍属于低俗淫秽信息”。
这带来了一个实际问题:一部主张“胸部去性化”的短片,在平台规则下如何被归类?如果它包含了胸部裸露画面,平台在审核时首先看到的是一个“裸露画面”,而不是创作者赋予这个画面的“去性化意义”。平台的内容审核系统,通常不做文化意义的辨析,它识别的是视觉特征。一个胸部画面,在算法看来就是胸部画面。
创作者可以主张“这是艺术表达,不是色情内容”。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辩护逻辑:如果作品“以人体艺术表达为核心,具备完整的艺术价值和创作理念”,即便局部存在裸露,也可能被排除在淫秽物品范畴之外。但这个抗辩的有效性,取决于具体案件中的证据和司法机关的判断,它不是一条自动生效的规则。
讨论的价值在哪里
回到这次争议本身。东曦的短片和后续讲解在社交平台获得了大量关注,讨论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人在表达“谢谢你说出了我一直想说的话”,也有人提出质疑:如果主张“去性化”,为什么同时反对裸露?这个质疑的逻辑是:如果胸部真的是“普通器官”,那它的裸露就不应该被特别禁止。
这个质疑本身,恰恰暴露了这场讨论的核心困难:“去性化”作为一种文化主张,与“裸露管控”作为一种法律现实,存在于两个不同的层面。 文化主张可以挑战观念,但法律规则不以文化主张为转移。创作者可以在观念层面主张“胸部不是性器官”,但法律在判断一个画面是否构成“违规裸露”时,依据的是画面本身的视觉属性,而不是创作者赋予它的理论意义。
这不是说文化主张没有价值。它当然有价值。但当它进入公共传播的领域时,它就同时进入了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这两者之间的落差,不是任何一方“错了”,而是观念变迁与规则稳定之间必然存在的时差。
一部短片可以提出一个好问题。但回答这个问题的,不只是观众的观念,还有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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