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块钱,说多不多,说少不少。有人一顿饭就花掉了,可对靠力气换饭吃的冯某而言,这6000块钱却使他从讨薪的人变成了留下刑事案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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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这起事情的脉络并不复杂,冯某替丁先生做了活,工钱却一直被拖延着。后来丁先生把家里的牛卖掉了,手里明明已经有了钱,但是仍然没有支付工资。冯某因为等待不下去了,就进入丁先生家中拿走6000元现金,到案以后也没有隐藏,如实说明了整个经过。在他的理解里面,拿回自己劳动换来的钱应当不是偷窃,而法律判断的却是取钱方式,他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盗窃刑事拘留,案底是可能长期跟随他的。
很多人并不知道,工资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请求权”,也就是可以向对方提出支付要求,却不能直接伸手取得。现金放在丁先生家中时,占有关系是在丁先生这一边的,所以即使这笔钱实质上属于冯某,刑法仍然主要看取财行为本身,而不是只看钱最后应当归谁。最高法曾经有过相近的指导案例,即便手里有授权委托书和已经生效的判决,也不能秘密拖走他人占有的车辆,民事上的依据并不能把刑事责任抵消掉,这个道理是相通的。
有人会问,那属于自己的钱就永远不能自己拿回了吗?严格限制私力取财,并不是在替欠钱不还的人提供保护。但是如果每个人都能自行宣布“这是我的钱”,然后按照自己的方式去拿,错认债权、强行催收以及暴力讨债都会找到理由。限制私力救济,实际上是对弱者的一种保护,否则最后就会变成谁的力气更大,谁的胆量更大,谁就可以自行充当执法者。
紧急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也是很窄的,通常要求侵害正在发生,来不及请求公权力介入,采取的手段相当,并且事后立即报警。债务已经到期这件事本身,并不当然构成紧急情形。按照正规程序处理,其实没有想象中那么昂贵:劳动合同、考勤资料以及催款聊天记录都保存下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仲裁也不收取费用,情况紧迫时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把对方的牛、车辆等财产先行冻结。冯某如果知道卖牛的钱能够被法院冻结,也许就不会走到这一步了。
再看欠薪的丁先生,他也不是完全没有事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来就在等着符合条件的行为:有能力支付却躲避不付,经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之后仍然不改,拒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工资并且金额达到标准,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卖掉牛以后仍然拖着不发,实际上是把自己推向了那条法律线。
这件事情让我想到一个反常的情况,越是认为自己占理的人,越容易在行动上失去控制。理直气壮本来应当是一种冷静的底气,却有时变成了推动冲动的力量,而那些心里没有把握的人,反而会研究程序并且整理证据。讨薪所比较的未必是谁更加委屈,而是谁能够在压力里面继续保持克制。
网友有一句话确实说到了痛点:“卖牛有钱不发工资,这脸皮比城墙还厚,正常维权太慢了,逼得老实人走歪路太扎心。”这种难受是真实存在的,但是越是觉得路径缓慢,就越需要提醒自己,慢路仍然能够到达终点,快路却可能直接让人承担更大的后果。
我个人认为,这起案件最应当被记住的并不是案底,而是处理顺序:先完成权利确认,再去取得应得的钱。顺便提出一个设想,工资能不能像企业应收账款一样进行保理?部分地方已经尝试用商业保险、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效果是相对不错的。如果金融机构能够先行垫付工资,再向雇主追偿,同时配合信用惩戒,老赖承担的成本提高了,老实劳动者面对的风险也会降低。
最后留下一个问题,如果欠薪事实已经清楚,你是否愿意让法律为“确权之后的紧急取偿”留下一个小的入口?由谁完成确权,错误取偿之后又应当怎样赔偿,这些问题都还需要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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