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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徐某自2013年9月进入某幼儿园从事保育员工作。徐某和幼儿园共计提供了三份劳动合同书。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5年8月30日。
2025年8月31日,幼儿园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于2025年8月31日已到期,因幼儿园人数减少,幼儿园无空余岗位,经会议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给予你N个月的经济补偿......”
2025年9月4日,徐某向幼儿园发送回函,提出双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同意其内容。
徐某诉讼请求:幼儿园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70276.32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徐某认为因幼儿园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幼儿园辩称系因2021年至2025年幼儿园小中大三个年级以及班级人数变化,学生人数急剧减少导致不再续聘徐某。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5年8月30日期满,双方又未续订劳动合同,则该情形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经依法计算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25587元。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无过失辞退的情形、以及辞退的程序。众所周知,近年来新生儿人数逐年减少,适龄入托、入园幼儿变少是客观事实,减少幼儿园老师、工作人员数量也是该大环境背景下的必然措施。
本案中,幼儿园因幼儿生源减少,根据主管部门要求,需对多余的人员予以辞退,属于该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至于解除程序,从徐某提供的多份与幼儿园园长谈话内容(录音)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幼儿园已于2025年5月起就与徐某就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进行了沟通,现幼儿园以“幼儿园人数减少、幼儿园无空余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只需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案号:(2026)苏09民终3739号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按以上规定,这个判决其实有问题,有四十条第一项(医疗期满)、第二项(不胜任工作)情形的,单位可以终止,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只提到了第一项、第二项,没有提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以有第三项情形的,直接终止掉,是违法终止。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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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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