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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是发现黑恶犯罪线索十分重要的来源。《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鼓励单位与个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相关机关接到线索之后应当依法受理、研判处置 。面对劳务碰瓷、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网络敲诈等不断变异的新型涉黑恶犯罪,知晓规范、权威的举报渠道,掌握举报基本规范,既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也是推动黑恶线索早发现、早核查的现实基础。
全国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是面向全社会的国家级线上统一受理入口 。群众可以通过网页搜索访问平台,也可以经由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入口跳转进入,不受地域限制,随时随地提交线索。平台支持文字描述,也可以上传录音、截图、视频等佐证材料,既可以选择实名,也可以匿名提交。该平台线索统一归集至全国扫黑办,按属地、类别分级转办督办,重大线索还会启动提级复核,避免线索石沉大海 。线上举报打破地域壁垒,尤其适合反映跨区域、网络化的新型涉黑恶犯罪。
线下传统渠道依旧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遭遇正在发生的威胁、滋扰等紧急危险情形,应当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置。群众也可以直接前往当地派出所、扫黑办,当面反映情况,递交书证物证;还可以通过邮政信件,邮寄至本地扫黑除恶办公室指定通信地址。线下当面举报,便于工作人员当面核实细节,梳理证据链条,适合受害当事人、亲历者提供完整案情。
除全国统一渠道之外,还有分系统、分行业的专项举报路径。公安部、各省级扫黑办公布本地举报电话、邮箱,受理属地涉黑恶线索;国家信访局信访渠道,可以接收群众来信来访,涉黑涉恶线索会按规定移交政法办案单位 。针对行业领域滋生的黑恶乱象,还可以向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例如金融放贷乱象向金融监管部门、网络水军舆情敲诈向网信部门提交线索,行业部门核查后,涉嫌犯罪的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实现行业治理与刑事打击衔接。
值得注意,举报不仅仅针对黑恶团伙本身,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线索,同样属于受理范畴。如果发现公职人员充当关系网,为黑恶团伙通风报信、说情干预,既可以通过12337平台一并反映,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提交控告举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多渠道相互贯通,形成线索移送闭环,防止线索分散、处置脱节。
渠道畅通,更要恪守举报的行为边界。依据举报受理相关须知,举报人应当客观陈述事实,尽量写清涉案人员、时间、地点、行为过程,附上聊天记录、录音、合同、转账凭证等佐证材料,不要主观臆断、随意夸大情节 。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工作人员进一步核实细节,同时依法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匿名举报同样被允许,但不利于后续补充核对证据。法律明确禁止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对于虚构材料恶意报复他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也是维护举报秩序的重要底线。
举报人保护与线索奖励制度,为群众敢于举报筑牢制度保障。按照法律及各地实施细则,受理机关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严厉打击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为打击黑恶犯罪发挥实际作用,举报人可以按规定申领奖励,部分地区对提供重大破案线索设置专项奖励机制。但奖励的前提,是线索真实有效,并非只要提交线索就必然获得奖励。同时提醒,不要相信社会上所谓“有偿代举报”“花钱帮举报”的中介,避免遭遇二次侵害,全部举报都应当通过官方公开渠道完成。
举报只是斗争的起点,线索核查处置才是关键。各级扫黑办建立线索研判、分流、办理、反馈工作机制,区分涉黑涉恶线索、普通民事纠纷、一般信访事项,分类处理,既不遗漏一条犯罪线索,也不把普通经济、民事矛盾升格为涉黑案件。群众提交线索后,要理性看待办理周期,复杂团伙案件核查需要时间,不能急于求成。
扫黑除恶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多类官方举报渠道,构建起线上线下结合、国家与地方联动的监督网络。广大群众掌握规范的举报途径,坚持实事求是,既勇于同黑恶乱象作斗争,又守住法治底线,才能让各类涉黑涉恶犯罪无处遁形,共同维护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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