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波及面越来越广。公司一旦被立案,从高管到基层业务员,甚至只是帮忙牵过线的人,都可能被公安机关传唤。很多人坐在讯问室里反复问同一个问题:我只是介绍他们认识了一下,钱的事我根本没参与,这也能算犯罪?
其实,介绍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关键要看,你介绍的到底是什么。
“介绍人认识”和“介绍项目”,法律上看的是两码事
很多当事人搞不清楚这两者的区别,觉得都是“牵线搭桥”。但刑法看问题,从来不看表面动作,看的是实质。
“介绍人员认识”,本质上是社交行为。你把张三介绍给李四,说“这是我朋友,你们认识一下”。至于之后他们聊什么、做什么,跟你无关。你对后续发生的事情没有控制力,也没有参与。
“介绍非吸项目”则完全不同。你不是在介绍两个人认识,你是在把一个“理财产品”“投资项目”“理财机会”推荐给特定的人。你的话术、你的推荐力度、你从中获得的好处,都会成为司法机关判断你主观状态和客观作用的依据。
这里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光有客观上的帮助行为还不够,必须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发布)第四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注意,这里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二是“收取费用”。两者缺一不可。即便收取了费用,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仍然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主观明知怎么认定?不是你说不知道就不知道
这是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地方。很多人说“我真的不知道公司没有资质”“我以为就是正常的借款”。但司法机关不会只听你这一句话。
实务中,判断主观明知会综合考量一系列客观证据:你有没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你的提成比例是否明显不合理?你是否知道公司没有金融牌照?被监管部门警示后你是否还在继续协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准确把握非法集资犯罪共犯成立范围》一文中明确指出,要“正确区分对单位犯罪的单纯认识与对参与共犯的主观故意”。该文同时强调,对于“主观上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不应将其所实施的、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而仅与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有客观关联的经营管理和从业行为,判断为犯罪行为”。
核心争议在哪里?
当前司法实践中,围绕“介绍人”是否构成非吸共犯,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
第一个争议是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倾向于通过客观结果倒推主观故意,认为“你介绍了这么多人,不可能不知道”。这种做法受到不少学者的批评,认为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最高检的文章对此明确表态:不能仅仅以行为人的头衔、职务等形式特征作为认定依据,应当以实际行为及其作用作为判断的事实基础。
第二个争议是“中立帮助行为”的边界。正常的社交介绍、业务引荐,和具有犯罪促进作用的帮助行为,界限在哪里?最高检的文章指出,应当“区别对待客观中立行为与犯罪帮助行为”。如果行为人提供的服务属于正常业务范畴,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他人犯罪,不应认定为帮助犯。
第三个争议是“亲友”与“不特定对象”的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反过来,如果你确实不知道亲友后续做了什么,也没有放任行为,就不满足这一条。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实务要点:口口相传。根据同一份意见第二条,“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换言之,即使你没有主动对外宣传,但如果明知信息在扩散而放任不管,同样可能满足“公开性”要件。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面临类似情况,建议这样做
第一,不要盲目承认“知情”。很多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因为紧张或被引导,随口说了“我大概知道公司不太正规”,结果这句话成了认定主观故意的关键证据。在没有咨询律师之前,对于自己不确定的事实,不要轻易作出不利陈述。
第二,保留一切能证明你“未参与实质推广”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这些材料能帮你还原当时的真实认知状态。
第三,注意你的获利情况。如果你从介绍行为中收取了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或提成,被认定为共犯的风险会显著上升。但即便收取了费用,根据两高一部意见第四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你没有从中获利,或者获利金额极小,这在辩护中是有利情节。
第四,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问题。如果能在这一阶段说服检察官认定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或者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就可能避免留下刑事案底。
最后说一句实在话。如果你只是出于人情,帮人介绍认识了一下,既没有推荐项目,也没有从中获利,法律上你大概率不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你在介绍的过程中,主动推荐了“稳赚不赔”的理财机会,拿了提成,甚至在监管部门警示后还在继续拉人,那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内容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个案法律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陈五争律师简介:北京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每年全国接案办案,五百多起案件办理经验,擅长刑事辩护、矿产与环境行业全方位法律服务、土地争议解决等案件,在代理的众多案件与常年法律顾问中,为委托人争取了超预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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