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知道,在强奸案里,被害人“没有反抗”甚至“看起来愿意”,不代表就不是强奸。今天说一个我最近办的案子,大家就明白了。
我代理了一个女孩子。她被一个男的精神控制了。那个男的控制方式是什么呢?比如说自己家人有某种势力,比如说不服从就把事情宣扬出去。更多具体方式就不说了,免得变成反面教材。这个女孩子就在精神极度紧张的状态下,多次跟这个男的发生了性关系。有些时候她看上去没有反抗,甚至有点像在配合。男的带她出去的时候,她也是那种顺从的状态。她来找我的时候,跟我讲完这些,人还是紧张的。她问我的那句话我印象特别深:“律师,像这种情况,公安机关还会认可我是被强奸的吗?”
法律是怎么看的呢?简单说就是:强奸罪认定的核心标准,是“有没有违背妇女的真实意志”。不是说你当时没反抗、甚至看上去像配合了,就不算强奸。如果你不反抗是因为害怕、因为被精神控制了、因为觉得反抗了会更惨,那这种“不反抗”就不是真的愿意,照样算强奸。
具体来说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种,为了自保假装配合。在暴力或者精神控制下,被害人为了保命、为了避免更严重的伤害,不得不妥协。表面上看起来是“主动迎合”、顺从,甚至是主动递套、调整姿势,但本质上是“不敢反抗”,不是真的自愿,还是构成强奸罪。第二种,被精神控制后的“被动顺从”。被害人被洗脑或者极度恐惧,陷入了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心理状态。这时候她说“同意”、她迎合,那也是被控制下的被迫选择,不算真的同意。还有其他一些情况,比如什么驱魔治病之类的,或者在黑暗中冒充对方的伴侣、配偶让对方搞不清楚状况发生了性行为,这些都算强奸。
那司法机关怎么判断呢?不是看你当时做了什么动作、什么姿势,也不是看有没有什么生理反应。而是看案发的环境、你们俩是什么关系、事前事后表现怎么样,再结合聊天记录、伤情、证人证言这些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来尽可能弄清楚被害人的真实意愿。只要综合判断被害人的迎合是出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强奸罪就成立。
说到这儿,可能有些男性朋友要问了:关起门来的事情,怎么证明自己清白?而且网上也老看到什么“撤回性同意”让男的被处罚的消息。首先说清楚一点:性行为不是做生意,法律上不存在“撤回同意”这个说法。性同意在过程中可能是变化的,这没错。但“事后反悔”和“过程中不同意”完全是两码事:如果女方事后只是因为“事后没心情了”“感情破裂”“彩礼纠纷”这些原因反悔,或者以“确认恋爱关系”为筹码,发生性关系之后反咬一口,这种事后的“撤回”,法律上不认。这种情况下,男方主观上不知道违背了女方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暴力胁迫,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如果女方故意编造事实,甚至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
其实这跟我开头说的那个案子本质上一样。不管表面上看女孩子是愿意还是不愿意,要通过司法手段来还原事实,就得严格审查案发环境、双方关系、事前事后表现以及完整证据链。不能光凭一方说的和表现的来认定有没有犯罪。但真相也仅存在于发生的那一刻,之后不管是谁,包括公检法,也只能尽可能还原最合理的可能性。而且任何一个权利被正视、被保护的过程可能都有一个矫枉过正的过程。所以也奉劝广大男性,有时候轻易得手的时候不要觉得自己是占便宜了,如果不是真的能够完全交托的伴侣,记得多留下点有迹可循的证据。在这个事情上律师确实可以提供一定的帮助,但从本质上来说,能够保护自己的永远只有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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