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在门店验光后定制了一副4200元的眼镜,佩戴一周持续头晕、视物变形,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却因“定制产品不退换”被拒。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认定经营者未能提供符合使用目的的商品,判决全额退款。
原告王女士诉称,自己于门店现场验光后购买了案涉眼镜,验光师检测了王女士原眼镜后,明确告知“度数未增长,仅新增散光”,并按照原眼镜度数进行配镜。
在实际取镜佩戴一周的时间内,王女士持续出现头晕、视物时地面不平、远距视物清晰度不足等症状,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与工作。
王女士认为被告验光存在失误,被告的“定制产品不退换”的服务须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其损失。
被告辩称,在验光过程中,验光师发现王女士双眼清晰度无法达到平衡状态,在与王女士充分沟通后,双方确定了适当降低左眼度数,使双眼视力达到平衡状态的调整方案。
被告表示案涉眼镜为专属定制产品,不具备二次销售的条件,无法办理退款,但可为其免费重新检测验光,更换全新镜片,被告不认可本案存在欺诈销售行为。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1日,王女士于眼镜店现场验光并购买眼镜一副,支付货款4200元。订单信息显示眼镜右眼球径为-5.00度、左眼球径为-4.00度……服务须知明确定制镜片属个人化易耗品,非质量问题恕不退换,下单前请仔细核对度数、瞳距等处方信息……2025年8月25日,王女士通过微信询问被告工作人员“我和原来那个眼镜度数没变化是吧”,被告工作人员回复“是的,您有戴眼镜的照片吗,我看下”。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购买的不仅是成品眼镜,亦包括验光配镜服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被告表示王女士接受调整度数的方案并确认了验光处方,但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交证据,且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也表示眼镜度数与王女士原眼镜一致。
王女士在案涉合同项下的合同目的是定制一副能够正常佩戴的眼镜,但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提供的案涉商品不能达到王女士的使用需求,且王女士在收到眼镜后数日内就已提出异议,而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仅对案涉眼镜的镜架做了调整,并未解决根本问题,且还造成镜架部分磨损,对此,被告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同时王女士应当将案涉商品退还被告。王女士提交的关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王女士提出的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王女士货款4200元,王女士向被告退还涉案商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编辑 刘倩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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