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加强殡葬管理,稳妥推进殡葬改革,有效保障全省各族群众殡葬需求,促进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近日,青海省民政厅结合本省工作实际,起草了《青海省殡葬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会同省民政厅对送审稿进行了初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青海省殡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4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的原则,稳妥有序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火葬区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划定,有条件的地方范围可以精确到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新划定的火葬区设置1年的过渡期。对全域实行不保留遗体、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且不立碑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县级地区,纳入火葬区范围进行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本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和非基础项目清单,并动态调整。基础项目10项,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含告别厅租赁)、遗体防腐、遗体整容、遗体火化、惠民骨灰盒或者骨灰袋、骨灰寄存、生态安葬以及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格位安葬。非基础项目5项,包括特殊遗体现场整理、殡葬礼仪策划主持、遗体骨灰下葬服务、守灵设施(守灵厅)租赁、遗物(花圈)焚烧。本省按国家规定对殡葬基础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减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仪馆办理丧事,且属于规定减免对象的,由殡仪馆一次性减免其所选择的基础服务项目收费。本省户籍居民在省外殡仪馆办理丧事未享受殡仪馆所在地基础服务项目收费减免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相关补贴。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省实行公民身后事“一次办”,将死亡证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遗属待遇申领、基本医疗保险支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遗嘱公证查询、殡葬服务预约、火化证明出具、遗产查询、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停发、金融账户查询、小额贷款提取等事项纳入联办事项。政务服务大厅、殡仪馆内应当设置身后事“一次办”窗口,方便群众办理身后事。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殡葬服务热线。自然人正常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于死亡发生或者逝者近亲属申报后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在家中或者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墓应当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推行墓位和墓碑小型化,划定一定区域实行生态安葬和骨灰格位安葬。禁止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禁止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倡导和推行骨灰格位安葬。政府举办的骨灰堂不收取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无偿向群众提供使用。鼓励和引导骨灰撒散、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和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等安葬方式。土葬改革区鼓励和引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安葬方式。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城镇建成核心区等范围内开展骨灰撒散活动。对选择生态安葬的逝者近亲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生态安葬标准的安葬方式纳入奖补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分布和服务需求情况,按照区域服务全覆盖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由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设施建设、殡葬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费,以及基础殡葬服务、生态安葬奖补等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殡仪馆遗体接运车辆应当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统一涂装车身标识,并标明服务监督电话等。公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从墓位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维护基金,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下实行专账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禁止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禁止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制造销售棺材、墓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销售台账。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殡葬用品代购、治丧策划主持、殡葬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持营业执照、法定执业(职业)资质、经营者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于开展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基础项目收费由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
《征求意见稿》明确,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鼓励采取既有民族特色,又符合生态环保、节约用地要求的殡葬方式,按照死亡地的规定处置遗体或者骨灰。少数民族公墓建设纳入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参照公益性公墓(墓地)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祀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抵制治丧陋习,合理控制丧礼(含祭祀)仪式规模、时长、丧餐、礼金等,树立文明治丧新风尚。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村(居)民去世后应当在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在《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建造坟墓区域内的现有坟墓,应当采取妥善方式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不立碑,结合国土绿化行动植树植绿遮蔽。对按照前款规定自愿改造现有散葬坟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鼓励村(社区)建立红白理事会,推选确定殡葬信息员,协助群众文明节俭办理丧事活动,引导移风易俗。倡导采取鲜花祭扫、网络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低碳、安全的祭扫形式。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明火祭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在春节、清明节、中元节等传统集中祭祀时间节点,结合实际需求在城区内设置临时文明祭祀点,配备相应的消防和收集设施,并加强巡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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