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公司为压缩经营成本、降低保费支出,将登记为“非营运”的车辆长期对外出租,会有哪些风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30日发布案例介绍,租车公司很可能面临保险无法赔付的情况。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明确划定租车公司和消费者的责任边界,为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秩序提供了清晰指引。
2025年2月,方某向某租车公司租借一辆汽车,约定租期为一天,租金680元;租赁期间若因方某全责导致交通事故,保险赔付范围外的车辆损失,由方某承担。签订合同时,该公司未告知方某车辆登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名下,且车辆登记及保险投保性质均为非营运。
租赁期间,方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毁损,事故认定由方某负全部责任。事后,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对接处理理赔事宜时,保险公司指出该车辆投保性质为非营运,而出险时正用于营业性租赁,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予理赔。
3月,租车公司将车辆送至某汽车修理厂进行定损维修,维修费用约3万元。其后,该公司依据租赁合同,将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租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租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本案中,某租车公司长期开展车辆租赁业务,明知车辆为非营运性质、投保非营运车险,却长期违规用于商业出租。且该公司在订立租赁合同过程中,隐瞒车辆登记情况、投保性质等关键信息,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保险公司拒赔是因租车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租车公司不能将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转嫁给方某。因此,租车公司无权依据合同中“保险外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的条款,要求方某承担全部损失。此外,该公司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经营性出租,存在明显过错,其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等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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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租车公司勿心存侥幸、违规经营,不得隐瞒车辆情况对外经营出租,更不能利用格式合同转嫁自身违规运营产生的风险。而消费者租车出行应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汽车租赁公司,签约前务必主动核验车辆登记性质、保险类型等关键信息,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权责划分,确保安心租车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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