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某能源公司与某金融租赁公司、第三人秦皇岛市某经贸公司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3日,法院对秦皇岛市某经贸公司所有的“铭某某”轮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支付了6125万元购船款,某金融租赁公司和秦皇岛某能源公司等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登记。法院于2025年3月3日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组织各债权人协商船舶价款分配方案。就债权人有异议的部分,法院作出裁定由某金融租赁公司受偿。秦皇岛某能源公司不服分配方案,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秦皇岛某能源公司所述,其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系对“铭某某”轮的船舶价款分配方案有异议,本案为因海事法院拍卖船舶价款分配产生的纠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就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依照海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裁定分配方案,该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前述规定系海事诉讼程序对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程序作出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前述规定属于一般规定。海事诉讼中船舶价款的分配应当优先适用海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海事法院就船舶价款分配作出生效裁定后,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申请复议或者另行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中,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确定了船舶价款的分配方案,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秦皇岛某能源公司因不服该裁定所确定的船舶价款受偿顺序而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秦皇岛某能源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船舶拍卖价款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普通民事执行案件中,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通过异议人提起诉讼的方式确定分配方案,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关于由海事法院直接裁定确定分配方案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海事诉讼中船舶价款的分配应当优先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特别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海事法院已经裁定分配方案之后再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厘清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普通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边界,严格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作出裁判,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转自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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