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最近有一条备受关注的航天新闻,巴基斯坦两名预备航天员正在北京接受高强度训练,其中一人将成为历史上首位登上中国空间站的外籍航天员,以载荷专家的身份在轨开展科学实验。很多网友看完新闻产生一个很有意思的法律疑问: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那外籍航天员进入中国空间站,到底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轨发生意外、产生侵权损害,责任又该如何划分?今天我们结合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中巴双边航天合作协议,聊聊少为人知的外层空间法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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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很多人有一个误区:太空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领土,就意味着太空是“法外之地”。按照1967年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明确规定,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不得被任何国家主张主权、占领据为己有,太空是全人类共同探索的领域 。但没有领土主权,不等于没有法律管辖。
《外层空间条约》有一条核心规则:航天器的登记国,对该空间物体以及航天器上所载人员,在外层空间仍然保有管辖权与控制权 。中国空间站由我国建造、发射并完成登记,登记国就是中国。也就是说,哪怕飞到几百公里之外的太空轨道,空间站这个空间物体,管辖权依然归属于中国,空间站舱内发生的行为,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
这里大家会问,航天员是巴基斯坦国籍,国籍国是巴基斯坦,为什么要适用中国法律?这就是航天领域特殊的管辖逻辑。航天员的国籍和航天器登记国管辖,是两套并行体系。这名巴基斯坦航天员虽然是巴国公民,但他登上中国登记的空间站,在舱内执行任务期间,空间站的管理、在轨行为约束、科研实验管理,都要受登记国也就是中国的管辖约束。
当然,这并不代表完全抛开航天员本国的权益。中巴两国已经签署正式载人航天合作双边协议,航天员选拔、训练、飞行任务安排、科研成果归属、人员权利保障,很多细节都会在这份跨境科研合作协议当中提前约定清楚 。比如说科研实验的数据、专利成果,哪些归巴方,哪些归中方,出现人身伤害如何补偿,国籍国的部分权利怎么保障,全部依靠双边协议来细化落地。国际条约定大框架,双边合作协议定实操细则,两者结合,共同约束这次跨国载人航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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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第二个关键问题:太空活动如果发生侵权损害,责任怎么划分?这里就要提到《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把损害分成两种情形,归责原则完全不一样 。
第一种叫空对地绝对责任:如果空间站部件、太空物体坠落,砸到地球地面人员、建筑,或者撞击到飞行当中的民航飞机,不管发射国有没有操作过错,都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简单讲,只要是中国登记的空间站物体落到地球造成地面损害,作为发射登记国,中国就要承担赔偿义务,不看主观有没有过失。
第二种是空对空过错责任:在外层空间轨道上,比如中国空间站和别国航天器发生碰撞,太空物体之间互相造成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只有证明一方存在操作失误、过错行为的时候,才需要承担赔偿;如果完全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则不需要赔偿对方损失 。
同时条约还明确,航天员在国际法上被定义为人类在外层空间的使者,如果航天员遇到事故遇险,无论哪国航天员,各国都有义务尽可能给予救助,并且要安全送回航天器登记国 。放到这次任务,如果巴基斯坦航天员在轨发生紧急情况,首先由中方在空间站开展救援;如果紧急降落至其他国家领土,所在国也要提供救助,之后送还给航天器登记国中国,再由中巴双方后续对接人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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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脑洞提问:如果外籍航天员在空间站内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怎么处理?依据登记国管辖原则,空间站舱内发生的行为,中国具备管辖权;同时中巴双边协议也会提前约定处置流程,必要时也会和航天员国籍国巴基斯坦开展司法协作。外层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人在哪里,法律约束就要延伸到哪里。
周兆成律师最后总结:探索宇宙属于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但航天国际合作不是“无规则放飞”。外层空间不归属任何国家主权,但是航天器登记国管辖制度,搭建起太空法治的基础框架。国际条约定原则,双边合作协议定细节,两者共同守护载人航天任务安全运行。
外籍航天员登上中国空间站,既是科技合作的里程碑,也是国际空间法一次现实实践。既尊重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的共识,同时严格遵守国际法与双边约定,厘清管辖权、侵权责任、科研成果归属,才能让跨国太空合作行稳致远。人类奔赴星辰大海,法治规则同样要同步飞向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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